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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21 08:37:00| 人氣2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灣已獨立的最有力證據〈轉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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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紐約大學教授陳隆志的演講稿,文章值得大家細細品嘗。

      陳隆志是一九五四年台南一中第一名畢業,保送台灣大學法律系,一九五八年台灣大學法律系第一名畢業。一九六○年八月到美國留學,四年內先後得到西北大學的法學碩士(一九六一)及耶魯大學的法學碩士(一九六二)與法學博士(一九六四)。台大在學中(一九五四~一九五八),高等考試三考連中;大二普通行政高考,台灣省第一名;大三司法官高考,全國性狀元;大四,高考外交官領事官。

 《各觀眾朋友,大家平安,大家好!我是陳隆志,台灣新世紀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今天我要講的題目是「軍事佔領與取得主權的差別」。

   2011年頭一日馬英九在「中華民國一百年」的元旦文告中,提到二次大戰日本戰敗,台灣重回中華民國的版圖。講到台灣與中華民國的關係,就使人聯想起盟軍統帥麥克阿瑟將軍在日本正式表明投降後所發布的第一號命令。

麥克阿瑟將軍所發布的軍事命令,有關台灣的部分是「在中國(滿州除外)、台灣及法屬印度支那北緯十六度以北部分的前日軍指揮官與一切陸、海、空及後備部隊,均應向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介石將軍投降。」這項指令成為日後中國國民黨政權佔領台灣的法律根據。

以上這項軍事命令,只是凸顯盟軍委任中國國民黨蔣介石政權接受在中國與台灣地區的日軍投降,以及對這些地區進行短暫的軍事佔領與管理,所以1945年中華民國的國民黨政權軍隊進駐台灣,算是合法的軍事佔領。但在此特別要強調的是這款軍事佔領,並不代表日本讓渡台灣的主權,更不是改變台灣的國際法律地位。

根據國際法的規定,任何有關戰後領土移轉歸屬的約定,均需明文規定在由戰勝國與戰敗國共同締結的和平條約中,始能發生國際法的效力。這就是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之所以成為二次大戰的盟國處理台灣領土歸屬問題的權威性條約的法理基礎。

事實上,日本在《舊金山和約》中已經聲明放棄台灣、澎湖的一切權利、主權及領土要求,並沒有提到台灣歸屬哪一個國家。同一年,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台北和約》,確認《舊金山和約》放棄台灣與澎湖的主權,也沒有提到台灣主權的歸屬。

但是,馬氏政府卻以1945年台灣已在中華民國政府的事實管轄下,日本又在1952年簽署《台北和約》後放棄台澎的任何權利或名義,中華民國在台灣經過長期且有效的事實管轄後,自然取得台灣的主權。

這種扭曲軍事佔領、昧於國際法的論述,凸顯中華民國外來政權的本質。》

 

台長: 羅伯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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