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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1 18:29:02| 人氣1,49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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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天下第二(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宏觀大業的立基
韓非有度篇:「當今之時,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國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則兵強而敵弱。」
有蠹篇:「賞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罰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欲富國強兵,必先明其賞罰。賞以勸功,罰以禁姦。
新加坡的司法權由最高法院及次級法院(兩級制)行使,司法機構有上下兩級法院,上級法院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所構成;下級法院由「民事法庭」、「地方法院」及「簡易法院」所構成。此外尚有「宗教法庭」,處理回教徒婚姻等特殊問題。
新加坡的司法制度長久以來享有極高的聲譽,也是公認最安全的亞洲國家之一。新加坡對犯罪與刑罰所採取的嚴厲並且切實執法的態度,令新加坡人對於法律效力的普及與公正感到非常的光榮,同時也奠定經濟成長與社會發展的基礎,新加坡舉世聞名的低犯罪率,司法制度有不可磨滅的貢獻。
1977年,新加坡大法官黃宗仁於高等法院致辭時,反覆地申述新加坡司法部的全面職責是根據法律伸張正義,並維護司法的獨立。
1990年9月28日,楊邦孝先生擔任司法界的總指揮,新加坡獨立以來第二位大法官,他在司法效率上進行改革,簡化法庭程序與提高法庭效率,同時強力引進現代化的科技,提升新加坡的法庭至世界級的水準。
新加坡是世界少數仍舊有鞭刑的國家,對於罪刑嚴重的犯人毫不容情予以鞭打,他們以杖鞭打犯人,執刑時,那種熱辣、撕裂、痛絕、血液翻湧狂飆直奔腦門等疼極痛絕至近乎癱瘓的感受,令罪犯臨刑時因極度害怕與恐懼以致行為失控,受刑後一段長時間不能坐、不能躺,只能站著和趴著的恐怖經歷,且在犯人身上留下了不可磨滅的鞭痕傷疤,更是威嚇罪犯不再重犯。五十歲以上則不處以鞭刑。
新加坡的執政黨是人民行動黨,簡稱(PAP),新加坡人常自謔“新加坡是個美好/刑罰的國家”(Singapore is a fine country),由於新加坡長期重法且徹底執法之下,新加坡人守法的精神令人印象深刻,有人戲稱新加坡是一個充滿著罰款(Pay and Pay)與通緝犯的國家,其來有自。
公園摘花,罰。公共場所吐痰、丟棄紙屑,罰。牽狗隨地便溺,罰。使用公廁後忘了沖水,罰。街上丟煙蒂,罰。電車、公共汽車內飲用食物,罰。
新加坡政府訂定了「動物與飛禽保護法」:觸犯宣判的案例──燒烤野狗﹝坐牢二個月﹞、打死野貓﹝坐牢六周﹞、折磨鴿子致死﹝坐牢六周﹞、毒打狗兒﹝坐牢一個月﹞、惡意踢死狗兒﹝坐牢三個月、賠償狗主新幣1300元﹞。
「矯正服務法」﹝Corrective Work Order﹞,針對屢次丟垃圾又不怕罰款的人,規定兩次丟過垃圾被告發就必需上街頭進行公務勞動。
新加坡到處可見“禁止損害樹木”、“禁止橫越馬路” 、“禁止坐矮牆” 、“禁止亂丟垃圾” 、“禁止吸菸” 、“禁止喧嘩”等等的警示標語。
無可置疑,新加坡的大部份國民在長期的法治社會下,已經養成了講秩序、守紀律的習慣。尤有甚者,竟然有新加坡人提出更進一步諸如此類的建議如“禁止攜狗進入植物園”、“嚴格限制寵物狗入口”。由此觀之,新加坡人對於法律的態度,已經達到深植人心且視為理所當然的地步。2002年,根據一項獨立調查,有88%的受訪者贊同法庭應該嚴懲重犯,從而減少犯罪事件。
新加坡在司法部門的嚴刑峻法、警方全民防盜防竊的措施下,2000年,日內瓦的世界經濟論壇組織的調查報告,警察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受調查的五十九個國家中,新加坡名列世界第二,僅次於芬蘭。在亞洲,新加坡的治安環境處於令人稱羨的程度,新加坡少見重大刑案,在1998年新加坡發生偷竊汽車、電單車和偷竊車內財物案2736件,入屋盜竊案1687件。2000年,新加坡中央肅毒局逮捕吸食海洛英和毒品的嗜毒者約3157名。2001年,逮捕吸食海洛英和毒品的嗜毒者約3417名,其中初犯者784名。2002年,逮捕吸食海洛英和毒品的嗜毒者約3393名,其中初犯者911名。
嚴法重行
賞不行,則賢者不可得而進也;罰不行,則不肖者不可得而退也。 ─荀子
不行賞,則無法招攬賢人;不行罰,則無法阻嚇壞人。
新加坡納稅人逃稅額逐年增加,大部分逃稅的案件涉及納稅人蓄意隱瞞商業、利息、或房地產租金收入。在新加坡一旦逃稅罪名成立,必須繳付罰款及相等於少繳稅額最高三倍的稅款,逃稅者也可能被判坐牢。
逃稅案趨勢
逃稅案數目 逃稅款項 從逃稅案取回的
﹝萬元﹞ 稅額﹝萬元﹞ 罰款﹝萬元﹞
1997年 46 470 470 1110
1998年 67 1430 1430 1600
1999年 55 2730 2730 4060
1999年9月底止,法庭對於違規的車主沒出庭面控而發出通緝令,總數達到5萬4600多張,新加坡總數約有七十萬部車輛,法庭發出拘捕令的數目竟達車輛總數的8%,新加坡政府認為上述的事件,它代表車主根本無視法律的存在,以致案件懸而未決。
1999年11月24日,通過陸路交通﹝修正﹞法案,賦予警方及陸路交通管理局的職員將有權扣押觸法者的車輛,直到違法事件消滅為止,罰款金額的提高也顯示政府絕不姑息目無法紀者的意志,實行必要且有效的嚴厲措施以確保法律的尊嚴。
《聯合早報》2003年6月8日報載;2002年4月26日,有一名醫生因漏報317萬元的收入,蓄意逃稅約82萬2500元,而被判坐牢四周,同時被令支付約246萬7600元罰金。
貪污調查局
1952年,貪污調查局設立,直屬總理首席秘書(Chief Secretary),主要任務是偵查確認和提控涉及嚴重賄賂者。這個貪污監察機構,以“堅定、迅速、公正”撲滅貪污風氣。自1997年到2001年,每年約有800到1000起的投訴和檢舉案件,規定受理案件後,委定的官員必須在48小時內,展開調查行動,除非案情複雜,需要更長時間調查,所有投訴和檢舉案件必須三個月內完成,根據統計受理的案件中,有95%在三個月內完成調查,2001年,完成調查的貪污投訴案件被定罪佔97%。
世界級的楷模
新加坡政府是一個能夠努力解讀未來演譯的訊息,與時俱進又能夠自動更新的政府體制,政府對司法制度改革的顯著積效,不論在科技的使用和政策的貫徹上,新加坡司法架構是列於世界級的水平,世界銀行肯定新加坡司法制度的初庭改革經驗,更推薦全球尋求改善司法的國家,應以新加坡的初庭制度為學習的楷模,香港政治與經濟風險咨詢公司在2000年2月出版的《亞洲情報》(Asian Intelligence)中的報告,指新加坡的司法制度在國際司法制度中享有卓越榮譽。
新加坡的司法體制中,法庭擁有建全組織的通譯部門,在法庭上翻譯多元語言,並且掌握與善用科技設施,提高服務的效率和素質,例如,法庭的電子存檔系統,訴訟文件通過它入稟最高法院和初級法庭,而且訴辯雙方律師將可通過電子存檔系統相互傳遞文件,或是在自己的辦公室檢索和摘錄資料。
家事法庭“一站式”處理家事糾紛的全面服務,如安排醫藥檢驗、輔導等。
初庭在執行司法上的表現,不斷獲得世界性調查報告的肯定。
1999年1月,楊邦孝大法官在初庭常年“工作方案要旨發布會”上提及,在世界銀行的要求下,初庭通過視像會議,與世界銀行的技術專才和顧問分享司法改革的經驗,並且指出未來將致力在世界同級的司法機構中晉升首位,並以司法事務的樞紐為努力的目標。
2002年6月29日,《聯合早報》報載,新加坡“網上司法”(JusticeOnLine)開始啟用,也就是利用互聯網進行視像會議,以網上的虛擬形式控告嫌犯,新系統裝置監獄內,律師透過系統與囚犯直接面談,並可讓總檢察署工作人員,通過網上面試遭扣押的囚犯,除了讓律師隨時上網要求和等候審訊日期、了解審訊排期和繳費情況、並可節省時間在律師樓內出庭與法官室外苦候法官等,這是世界第一個通過互聯網有效執行司法的“網絡法庭”。“網上司法”是一個高效率的管理工具,也是新加坡法庭不斷提高服務水平與時俱進的實例。2003年3月止,91%的法律文件通過互聯網系統直接入稟呈交到法院的高庭和初庭,數據顯示,法院每天接獲2500份以上的法律電子文件。
新加坡長期重法並且嚴厲、切實執法的態度下,司法界高層的共識是採取積極態度適應新時代,時時要求律師必須不斷自我提升,與時俱進側重社會的各種層面的知識自我更新,包括對於科技與互聯網、生物科技、知識產權、金融與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等的變遷,並以世界首位的目標自我鞭策。舉例而言,政府為提升資訊通信法律水平,成立以律政部為主包括調解中心、國際仲裁中心、資訊通信發展管理局、新加坡電腦協會等機構組成的跨部門委員會,每年協助30至40名律師到外國律師事務所實習的計劃,以加強因應未來科技糾紛的咨詢與解決。
司法界的總指揮楊邦孝大法官指出:“打官司的人與社會人士都要求有具備效率的司法制度,他們的要求理應獲得滿足。這是我們的責任。它必須被置於律師個人的利益之上。”
新加坡的司法界設定門檻以期達到自我更新的目標,1997至2000年,總共有1225名律師放棄執業,根據《聯合早報》2001年10月7日報載,2001年,新加坡總計有335名律師,沒有更新執業執照。這也是放棄執業的人數首次超過新入行人數的一年,律師公會的調查顯示,多數律師是因為工作量大及處理案件期限緊迫造成長期的壓力太大,而放棄執業,轉向其他行業發展,根據《聯合早報》2003年3月14日報載,目前新加坡有3599名持有執業執照的律師,律師事務所的總數是795家。

台長: ANG 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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