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行檢討住民強制約束的規定-有鑒於強制約束之目的,在保護當事人及院內住民之人身安全所為的必要措施,同時強制約束在執行上有其時間上的急迫性,又涉及人身自由,在兼顧「執行面」及「法律面」的可行性,本次修訂契約內容除規定院方強制約束須徵得住民或其家屬事前同意外,並須經醫師診斷或護理人員參酌醫師既往診斷紀錄,得於必要時經評估有約束之必要後,始可使用適當約束物品。同時強制約束同意書僅於簽訂後三個月內有效,定期檢討是否有約束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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