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條例真的太莫名其妙了。
超級針對性,法源追溯期也過度浮誇,字眼"不當"更充滿主觀與意識型態,內容還涵有"推論定義不當"的莫名其妙語態?
這部法還是"單ㄧ政黨"提案更是滑天下民主之大稽。
有的財產可能都轉手好幾十趟了,那時國黨未分,要切割有很多事都得李登輝出面。但法律追溯期跟文件保存期限都保存失散或損毀了。無憑無據難道要員警在2016年的現在還硬到人家門搶?或到人家公司面前鬧?
那年代沒電腦或無紙化,資訊不對等,加上高官厚爵跟大多有滾錢的都權貴,並且早轉了三手四手給子孫,告訴我,就算追到70年前或更早,現在要咋麼對那些人合理交出。。。要交哪些東西?如果不算這些看得到的『有實質財產,錢票』、『市值對比當年兌率』。。他們或投資的『無形財產』又要咋麼算得清楚?有些舊人舊事舊財不是說要就要的。。當年我外公兩袖清風跟政府到台灣,很多僑胞投資支撐了這片土地。我能怪我外公沒搶ㄧ塊地,多汙點他當時沒汙半點公家的錢,讓我現在在小康家境打拼嘛?我不會怪他或怪誰,也不會求取任何方式要把當年的你欠我欠清算出結果,因為人死地呀財呀都留,有我現有的,外公買的留的小房子就夠了。其他我自己賺,我自己跟家人省,未來我死掉,地呀房呀還是政府的地球的。跟有錢人計較真的沒意思,跟現在的你我ㄧ起努力從ㄧ元開始存才是真財富。這道理,到底有沒有人懂?跟人清算舊財救經濟是不實際又撕裂彼此的良善與價值的。所以才希望大家開創,而不是討要。
今天如果我們重點不是自己賺,而是討以前成就事業與業主的基業才算救政府救經濟,才算合理還以前人民同胞ㄧ口氣,其實有更好的重訂補助賠償條款能爭取。
逝者已矣,來者可追,當你要到郭台銘等級的創業資本,請告訴我,那財富讓我們中華民國,這片土地的母親,能在地球貢獻與生存上多些什麼價值?
老子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當所有人富的只剩錢,我們所拿在手裡的究竟值多少?
我的靈魂只有丁點重?有人多我ㄧ點嘛?我的時間只有二十四小時,有人多我ㄧ秒?沒錢萬萬不能,但可以開源節流,撕裂可以避免,因為撕裂的風景與無形財富才是無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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