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世鋒(北京市正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法學博士)
一、一次看守所會見的酸楚
2005年8月16日下午,筆者去河北省石家莊市第二看守所會見關在這裏已28個月的“犯罪嫌疑人”張法冤(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涉及案件人名的都用化名),張法冤是福建人,被關在遠離家鄉、舉目無親的石家莊看守所,又是被冤枉的,很自然引起筆者的同情。除了問及業務上的事以外,筆者又說了幾句生活方面安慰性的話。張法冤說自己再受罪、再冤枉也無所謂,只是害苦了自己一家人。他提了一個很小的要求,正是這個很小的要求,使我這個令邪惡勢力聞風喪膽而自己從來都無所畏懼的律師,在出了看守所的門後,直至在從石家莊返回北京的途中,眼裏都含著痛心的淚水。
張法冤懇求筆者:如果我出不去了,就請你將我全家的照片給我送過來。
就是這小小的要求……
張法冤早已沒有了父親;母親76歲了,在張法冤被抓走之前身體一直挺好,張法冤被抓後的一段時間,全家人一直將張被抓的事瞞著張的母親,時間久了,張母發現不對勁,家裏人看實在瞞不住了,就告訴了她。76歲的老人那裏能經受得住這樣的打擊!從那以後就大病臥床不起,體重一下子由50公斤減到35公斤,現在已是奄奄一息;為了生計,張法冤的妻子被迫離開福建,到了山西打工;張的大女兒今年17歲,張被抓走後,因為家裏實在沒有能力讓她讀書,大女兒剛上初中二年級就輟學了;二女兒和三女兒在上小學;小女兒送給了別人。
原本一個好好的家庭,現在淪落到了如此淒慘的境地,怎不讓人心酸!
二、冤案的形成
2003年12月10日,石家莊市發生一起故意傷害致死案件,犯罪嫌疑人逃跑,當地公安機關就於12月15日抓了幾個與案件沒有關係的人,通過刑訊逼供的手段,獲取非法證據。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漫長而非法的超期審判,中級法院分別判了四個所謂的“被告人”十年有期徒刑。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張有罪的所謂依據有兩個,一是張自己供述張看見了別人打架;二是證人李某證明似乎看見張在打架現場。
1、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2004)石刑初字第181號判決書第3頁居然寫著“張法冤跑過去時,看見有一個男子已跑到栗勝路和向陽街口,陳某某等每人拿一根鐵管正在打那男的,男的已躺在地上,沒看清打什麼部位,張跑過去後,陳某某等又打了十來分鐘,就各自跑了,張離開時,那男子躺在地上不動了,張直接回到市莊路的髮廊。”這就是判決書對張犯罪事實的表述,判決書本身就說明張沒有參與打架。即使如此,張的這個供述也是假的。我們看一下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存在的嚴重違法之處就不難得出公安機關製造假供述的結論:(1)公安卷17-19頁,偵查機關於2003年12月15日16:10—16:50由郝某某與另外一名偵查人員對張進行訊問,並製作了訊問筆錄,而荒謬的是,在同一時間(2003年12月15日16:14—16:50),郝某某正在作另一犯罪嫌疑人陳某某的訊問筆錄。難道郝有分身之術?可見這是一份嚴重作假的違法筆錄!(2)公安卷20、24、05、13、09頁的張法冤、葉容播、李點寸、李勝要、陳扇生(這五個人全是化名)共五份筆錄,訊問時間竟然都是2003年12月15日22:10-22:20,訊問人都是郝某某、陳某,記錄人都是張某。可見這五份筆錄也是假的。
正如張法冤在開庭審理時所說,這份供述是在3天4夜不讓張吃飯、睡覺後,偵查人員自己寫好強迫張簽的字。
2、作為唯一證明張有持鐵管打人的李某,其證言和辨認筆錄都是存在嚴重問題的:(1)公安卷36-37頁的第一次證言,員警問:“你看清打人的那夥人的特徵嗎?”答:“沒有看清,因為天黑。”(2)公安卷38-40頁第二次證言卻改變了,一是說髮廊門口的燈較亮,所以對那幾個人能認出來;二是說他看見的那些追趕的人“就只有鐵管,有的拿著,有的沒拿。”(3)公安卷41-42頁的辨認筆錄,李某又改變了證言“看到了打人的全部過程”,但又說“由於天黑,其他人辨認不清。”以上證言前後矛盾,顯然這個證據是偽造的。另外,從情理上說對張定罪具有關鍵作用的李某的辨認也是不合情理的。因為,天黑,髮廊內用的是紅色的燈,十幾個人蜂擁而出的時候,任何人的辨認都是準確率不高的。並且,李某指認的7個人中,有4個人經後來證明是沒有持鐵管打人的,也就是說李某的辨認並不可信,那麼他辨認張在打架現場也是不一定成立的。
除此之外,再也沒有別的證人能夠證明或辨認張參與了打人事件。事實上張發源確實沒有在打架現場,更沒有參與打架。
公訴機關、審判機關都知道這份證言是假的,於是讓公安機關重新核實李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就自己寫了個證明說:“由於李的電話號換了,所以沒找到李。”就這樣,石家莊市中級法院在明知李某的證言是偽造的情況下,居然以此為依據判張十年有期徒刑。
三、是法律無奈、還是執法者無賴?是誰縱容和包庇著無賴?
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明知張無罪卻想判張有罪,怎麼辦?石家莊中級法院想出了“高招”——違法超期審判,並且還居然寫在了判決書上;錯判了張發源十年有期徒刑怎麼辦?石家莊中級法院也有“高招”——不向二審法院移送上訴卷宗。
案件於2004年6月25日就起訴到了法院,直到2005年1月12日中級法院才做出一審判決。一審法院在判決書第2頁裏寫到“本案經本院院長批准,延長審限2個月,公訴機關申請延期1個月,現已審理終結”,這樣的做法是嚴重違法的,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可見,案子是否延長審理的許可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法院自己怎麼能違法行使這麼重大的權力?而且這樣的做法竟然公開寫入判決書,可見在法庭看來刑訴法是沒有什麼尊嚴的!更何況,石家莊中級法院超期審判的期限也超過了其違法邏輯得出的天數。
張發源於2005年1月30日向一審法院提出上訴,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4條的規定:“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因此,一審法院應當於2005年2月3日前將案卷等移送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然而,在超過2月3日這個將案卷移送到河北省高級法院的最後期限一個多月後,在律師和張法冤家屬多次反映下,石家莊中級法院仍然不將卷宗移交。於是,筆者就去石家莊中級法院反映這個問題。此時正是河北聶樹斌案使河北特別是石家莊中級法院陷入非常被動境地的時候,筆者曾想:石家莊中級法院此時應該是總結了沉痛教訓的,應該遵紀守法了。那曾想到後來的經歷完全擊碎了筆者的這個幻想。筆者幾次到石家莊中級法院負責接待申訴和紀檢的地方,門緊鎖著,骯髒的門上加上地面溢著廁所的汙物告訴筆者這裏不會傾聽喊冤者的聲音,結果證明確是如此。
(“聶樹斌案”重播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莊市西郊孔寨村附近發生一起強姦殺人案,當時的石家莊市郊區公安分局組成“8·5”專案組並將犯罪嫌疑人聶樹斌抓獲,警方隨即宣佈破案。之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分別以強姦罪、故意殺人罪判處聶樹斌死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予以改判,以強姦罪判處聶樹斌有期徒刑15年,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
1995年4月27日,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聶樹斌被執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滎陽警方在當地某磚瓦廠內抓獲一名可疑男子。經審訊該男子供出自己的真實姓名叫王書金,河北廣平人,曾在河北省強姦多名婦女並將其中4人殺害。
河北廣平縣公安局將王書金押回河北並帶其到所交代的作案現場進行指認。在石家莊郊區(現屬裕華區)孔寨村附近指認當年作案現場時,受害人康某的親友告知:這起案件早被當地警方宣佈告破。“8·5強姦殺人案”罪犯聶樹斌早已於十年前被執行死刑。)
筆者也去了河北省高級法院,省高級法院明確回答說類似這樣的案件多得是,不管。
筆者又多次給一審法院該案的承辦法官打電話,聲明如果再賴著不移交卷宗,將向最高法院控告。在這種情況下,一審法院才於2005年5月8日,將卷宗送到省高級人民法院。
“被告人”上訴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後將案卷退給了石家莊中級法院,省高院裁定石家莊中級法院審判這個案件是非法的,理由是省高級法院和省檢察院有內部檔,該內部檔要求只有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的案件,檢察機關才能向中級法院起訴,判處無期徒刑以下的(不含無期徒刑)只能向區縣級法院起訴。省高級法院認為這個案件的四個被告人被判的均是十年有期徒刑,所以中級法院不能審判。
2005年7月9日,石家莊市中級法院收到了省高級法院退回的卷宗,並且將案件分給了張法官。然而中級法院堅持認為既然省法院認為不應該由中級法院審判,那麼中級法院就不能審判此案。
省高院和省檢察院都要求石家莊市檢察院撤訴,石家莊市檢察院認為,法院應該依法審判,那怕全部判被告人無罪,檢察機關也沒有意見,法院不應該強迫檢察院撤訴。
被告人張的家屬向中央媒體反映,媒體將情況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反映,最高檢察院責成河北省檢察院認真復查此案並上報最高檢察院結果。省檢察院認為張確實不構成犯罪並且書面報給了最高檢察院,最高檢察院對此案保持了沈默;張發源家屬又向省檢察院控告超期羈押,省檢察院也認定確實是嚴重超期羈押,但認為自己的職責就是打打電話、記錄一下;張發源家屬又向中級法院申請對張發源無罪釋放或取保候審,中級法院聲稱案件在自己手裏也不歸自己管。但卷宗卻一直在中級法院壓著。法官多次聲稱再超期羈押我們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中央媒體進行了第二次關注,200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督查此案,河北省高級法院穆(音)副院長也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親自帶隊督辦此案。然而此案還是沒有任何結果。
2006年4月,張發源的妻子、弟弟等五人到全國人大常委會信訪局上訪,結果也是石沉大海。
2006年4月,張發源的妻子、弟弟等五人到最高法院上訪,最高法院只受理有省高級法院判決或裁定的案件,石家莊中級法院認為案件不歸自己管,所以不給張的律師省高院的裁定。最高法院將張發源的妻子、弟弟等五人打發到了河北省高級法院設在最高法院附近的接待室,這些人乾脆就將張發源的妻子等五名上訪者趕走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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