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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7 16:19:40| 人氣29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為維護市民最大權益臺北市政府盡全力突破困境推動光纖到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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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102年6月26日)日媒體報導臺北市新十大建設中的光纖到府建設招標案(以下簡稱光纖到府案)異常寬鬆、免費供地建光纖、讓廠商低價得標、光纖到府「監控」通訊恐洩個資隱私…等情事,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表示,為了維護市民最大的權益,無論情勢多麼困難,臺北市政府一定在法令規範下盡全力推動光纖到府建設。

處於資通訊技術引領變革的時代,光纖建設是邁入智慧型數位時代之關鍵;不僅關係到城市競爭力、市民數位生活品質、資通訊產業發展,更是影響整體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再者,光纖到府建設實在是政府應該做的情事,國際各大先進都市,莫不全力加速光纖建設,以提升其城市競爭力,例如,南韓政府斥資1兆3000億韓元(約9億3500萬美元)以及民間投資32兆8000億韓元,自2007年起建構全國性超級寬頻設施;新加坡下世代國家寬頻網路,投資總額30億新元(約新台幣672億元);澳洲政府將投資430億澳元(約合300億美元),建設全國光纖到府網路;其他如美國、金磚四國等,即俄羅斯、印度、巴西和中國大陸,相關建設也緊隨其後加速發展。而臺北市政府以民間投資推動重大建設,不僅政府0出資、收取回饋金,並爭取市民及機關優惠價格,實為維護市民及政府最大權益之具體作為。

實務上,光纖網路建設不屬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所列之公共建設,廠商無法依法享有租稅、貸款等相關優惠,且建設先期即須投入相當龐大的資本(預估光纖到府案整體建設經費約需100億元、25年營運總成本近400億元),再加上臺北市區建設難度高,再再影響廠商的投資意願。資訊局強調,為謀市民最大福祉臺北市政府屢敗屢戰,雖經6次流、廢標,仍盡最大努力檢討招標條件、舉行4次廠商說明會、辦理公開閱覽等積極作為,終於在100年12月(第7次招標)完成決標。

資訊局進一步表示,所有選商過程均依政府採購法規範辦理相關事宜;例如,為了讓廠商了解標案內容,資訊局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在主管機關網站上進行公告、辦理說明會及招標文件公開閱覽等作業,期藉由公開招標規範、徵求廠商提供參考意見後以研訂更適切的招標條件。同時,全案採公開招標方式選商,將投標廠商的專案組織、經驗實績及財務狀況、對光纖建設整體規劃及施工計畫之具體及可行性、專案管控及時程管制、未來市民支付電路租用費率、權利金支付計畫及公共服務方案等項目列為評選條件;依政府採購法審理投標廠商資格,經選評委會擇優選商。絶無媒體報導招標條件異常寬鬆,讓廠商低價得標情事。

由於資通訊產業具有高技術、高成分智慧財產特質,光纖網路在建設及營運階段,實在需要結合不同領域的專業廠商,所以在光纖到府案公開的招標文件中載明允許廠商得組成團隊共同投標;另外,基於電信法令規範及臺北市政府未來稽核監督需要,招標文件還規定得標廠商應於簽訂契約之日起30日內,須依中華民國法律(公司法)出資成立一股份有限公司,並完成設立登記且向電信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可,主要係因網路之營運係屬特許行業,依電信法第12及14條規定必須是第一類電信事業方可營運,申請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且須由NCC發給籌設同意書,籌設完成,應向NCC申請技術審驗,經審驗合格後,方發給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執照。光纖到府案投標廠商係由台通、真毅、帆宣、皇輝及麟瑞等五家公司公同投標,得標後依契約規定成立新公司,並非媒體所載「市府主動邀請五家廠商合組臺灣智慧光網公司標下光纖案」。

另外,依據政府採購法臺北市政府在契約中明定承包廠商不得將該契約轉包,但為利龐大工程之推動,契約明定與該契約之履行有關之工程施作或光纖器材纜線之鋪設,承包廠商得視需求再行發包予其他廠商辦理,惟須以由其他廠商執行較由承包廠商執行者更有利者為限。同時,分包廠商之任何作為皆視為承包廠商的作為,所以才會有昨日電視報導影片中施工人員工程帽與工作背心上標示不同的公司名稱的情況發生。光纖到府案廠商(台灣智慧光纖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為推動光纖到府案,其分包對象不限臺北市的廠商,對全國整體產能及就業機會實有貢獻。

有關媒體報導臺北市政府免費供地建光纖議題,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說明臺北市政府不出資,以同意使用市有設施為對價,委由廠商建設及營運。契約中載明除光纖纜線佈纜部分免徵使用費(共同管道及捷運設施除外)外,承包廠商使用其他市有公共設施仍應依法支付房地使用費。依承包廠商的承諾(未來市民使用費可以低於中華電信當期費率11%以上、臺北市政府電信使用費亦將低於7%以上費率)及免徵使用費部分粗估,光纖到府案臺北市政府雖每年免徵道路使用費約4,000餘萬元,但營運期間公私部門獲得的回饋將遠超出廠商原應支付的道路使用費(市府每年可節省電信使用約2,800萬元;以市佔率2~4成推估,每年市民無形中約可獲得2.4~4.8億元(20~40萬戶*100元*12個月)回饋)。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義務」。國內各大一類電信(如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大等電信業者),甚至WiMAX業者、郵政事業皆須遵守相關法令規範,非經其業務主管單位授權不得從事該項業務。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其施行細則最主要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同時法律也訂有嚴謹的作業流程與規範。

執行監察單位必須檢具相關資料,必須有足夠事實可認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法律明定的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才可向法院提出申請;取得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後才可以到聽察設備建置處所執行監察工作。

監察設備建置機關亦須依法確認通訊監察書的內容及執行人員身份無誤後才會配合執行相關業務。相關人員若未依法執行業務,則會受到刑法制裁,並不是任何單位隨時都能執行監察作業。同時,法律也明文規定監察作業結束後,執行監察單位還須依法將監察結果通知被監察人。

台長: 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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