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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15 11:33:29| 人氣32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北市光纖到府依法配合施行通訊保障及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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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今(102515日)日媒體報導允光纖案監控議題,臺北市政府資訊局表示法務部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而制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簡稱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我國通訊監察和監聽相關法令係88年通過本法,其後歷9596年二次修法,都是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之自由。

電信業屬特許行業,業者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建設許可時,應依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20條規定,檢具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之證明文件。網路建設達一定規模後,再依規定取得網路營運特許,始得開台營運。另外,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電信事業及郵政事業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義務」。國內各大一類電信(如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大等電信業者),甚至WiMAX業者、郵政事業皆須遵守相關法令規範,非經其業務主管單位授權不得從事該項業務。對全民秘密通訊自由與權利皆已有法令規範與保障,地方政府無權涉入及更動其規範。

光纖到府案係由臺北市政府資訊局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得標廠商均為國內公司並無外資投入。依規定通信監察系統係由承商(台灣智慧光網股份有限公司)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要求所建置,有必要執行相關通訊監察作業時,執行機關必須先向法院申請,由法官核發取得「通訊監察書」方得執行通訊監察相關作為;且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執行細則」第19條及21條執行,除了執行機關及電信事業,經執行機關認可並簽訂保密切結書之特定人員外,其他人員並不會知道或接觸相關資訊,上述特定人員亦無法得知相關執行細節。

資訊局表示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在執行通訊為保障秘密通訊自由,必須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法定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執行機關取得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才可以執行通訊監察。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違反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資訊局再次表示議員指教事項,必盡全力,要求光纖到府案廠商務必在法令規範下審慎進行通訊監察業務,保障民眾通訊自由,絶不會將問題丟給外包廠商,置身事外!

臺北市政府推動本案,係將光纖佈建直接進入家戶,將可提供達100Mbps以上高品質穩定的雙向傳輸,覆蓋率可達全市95%以上,領先其他城市,建設置完成後可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如數位內容、遊戲、IPTV…)提高城市競爭力,費率又比龍頭業者中的中華電低一成,長遠來看,仍相當具有競爭力,民眾亦可得到高速低價之良好服務。

台長: 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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