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也很特別,按照正常時間進行第三個案子(聲請「婚姻不存在」)。當事人雙方在舊法律規定時期離婚又再次結婚,只在家中自家人辦一桌吃吃飯而已;結果生活20年後因為感情已經變質,加上在生活費用這事情爭執誰該負擔誰少負擔的,長期下來造成夫妻口角不斷,也衍生出家人關係惡劣、婆媳問題等等,兩人已經形成陌路。
男方因為知道自己在法律上幾乎是勝算的,決斷地表示不給太太半毛錢,就是要把她掃地出門、跟她離婚。
跟一般的協談一樣,我先了解他們的主張與意願後,決定先跟男子溝通,當下支開他們陪同到場的各自家人、律師。
做完初步的同理。
「就法律言,你或許可能贏得婚姻不存在的訴求,但改制後的現在法律及法官,已經是就情理法的角度來思惟問題,絕不是單一角度的審判喔。
如果你遇上一個法官,就實質婚姻生活存在之事實而同情你太太,判定要你拿出一百萬元給她,那時你怎麼辦?」我開門見山分析幾種可能性給那男子聽。
他仍自以為是穩贏的,表示最多只肯給20萬元就要打發為他生養3個小孩的女人。
第一回合談不下去了,就換與女人談。
女人如所預期地憤憤不平,不明白法律怎可這樣就否定她們20年的實質婚姻生活?
雙方隔開各談了兩回合,事情終於有進展。那女子要求只要男方肯拿出50萬元給她,就答應搬出家門、結束彼此的關係。
可是男子仍咬定只想給25萬元而已。
我只好請他的律師進來,「大律師,不知道您可否跟您得當事人談談?」
畢竟是見過世面的律師,也建議這男子拿出錢來了事。
「我就是不甘心還要給她這麼多錢。」帶著恨意的男子完全是毫無情分了。
那律師冷靜地這樣勸著說:「你若想是給她錢,那當然是很不甘心,但畢竟她也幫你生了3個小孩,如果你想成花這筆錢,是幫助自己解決一件心頭大事,就不一樣。」
我完全沉默,讓那兩個男人說話。
那男子後來也沉默下來。
終於,很不容易地達成共識,確定了雙方的意志後,需要再處理一些文書程序,時間已經是將近下午一點半了。
結果後續處理動作完全是出乎我所知道的,這讓我有點「昏頭」。
當然,我離開現場已經是午後兩點鐘的事了。
啃著事先準備好的兩條小番薯當午餐,以一種連自己都還分不太清楚怎樣的情緒,看著午後的藍天微微發呆,坐著車回家。
‧
婚姻的交惡想必已經在生活裡演變成不可收拾的局面,改善的機會也幾乎不可能了,繼續相處只是彼此折磨,相續不斷造惡下去;如果這樣,分開是否比較好?
幫助他們各退一步、好好分手,這樣是對的嗎?
我想不出來答案。
就世間法,我以為是做對了,但就佛法,我卻懷疑自己是否是另一種的造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