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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06 00:35:00| 人氣53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考取!一百年升薦任官等考試民法總則課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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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年升薦任官等考試民法總則課程提示

                   張  

 

  民法總則,是實證法各科的原理。

  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十三日考試,民法總則的內容範圍。

  壹、行為能力

  權利能力,監護宣告。死亡宣告之效力。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之效力。無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之效力。

  貳、法律行為

  虛偽意思表示之效力及實例。(本題為實例題命題)。隱藏行為。錯誤。詐欺。詐欺之實例。脅迫。意思表示之生效。

  雙方代理之效力。表見代理。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心中保留。法律行為之標的。不違反強行規定。

  參、消滅時效

  消滅時效之客體。消滅時效物權的請求權及實例。(本題實例題命題)。消滅時效之期間。一般期間,特別期間。(例如電信、手機費用,電費等)。消滅時效之效力。

  肆、法律事實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誠實信用原則。期間之計算。解除條件。條件不成就之效力。非對話之意思表示。處分行為。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財團。社團。法人。,法人成立要件。法人承登記事項。人格權。無行為能力人。有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權力能力之發生。

          2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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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張山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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