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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哲男案之我思

陳哲男案經高院和議庭法官判決─判刑七個月,此判不考量其當時之職位影響力、對外表示之能力,因沒有證據證明─其以身分向司法機關施壓而輕判,是找證據的人的問題!梁柏勳不願說明哪些人在場,就算了?犯了錯,以國家之公器為之或處國家公器之身分,竟然無責?無事!此思考邏輯怎說?犯者老淚縱橫法官...

新聞台: Mr.Chen's blog | 台長:love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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