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殺警奪槍案 警察幹的 〔記者吳正庭╱金門報導〕金門警方昨天宣告偵破警員曹義國命案、台銀金門城內辦事處搶案等兩起重大刑案,凶嫌是目前押於看守所內的離職警員葉維輝。警方表示,葉維輝涉嫌於八十七年先槍殺執勤同僚曹義國,而於八十九年再以曹員佩槍行搶台銀金門城內辦事處。
屢生事端被輔導離職
警方指出,葉嫌雖始終否認犯案,但警方依日前起出的凶槍、子彈及握有多名人物證詞,可以確定兩案均是葉嫌所為,初步排除有共犯參與。
警方說,葉維輝(四十二歲、金門縣人,有竊盜及偽造文書前科),歷經警衛士官班、憲兵上尉,後轉警界發展,返金曾服務於金門縣警察局交通隊、金寧警察所、安檢課,又因素行不良、屢生事端,九十年被輔導離職。
警員曹義國命案發生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凌晨,一年三個月後,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台銀金門城內辦事處發生持槍搶劫案,這兩起和「槍」有關的重大刑案,在治安素稱平靜的金門,掀起一股不小的波濤。
命案發生時,曹員正執警局大門口勤務,警方丟「槍」又「丟」人,再因警局監視器故障而錯失先機,引來民眾批評,坊間甚至傳言曹員在台結怨、對岸派人擾亂、走私集團行凶等揣測,台銀搶案後,當地民眾對治安不信任度更甚。
金門縣警察局長陳瑞通去年八月到任後重新部署,他表示,根據命案及台銀現場採得跡證研判,嫌犯用來擊斃曹員及搶劫台銀的手槍,應該和曹員配發的警用九○制式手槍是同一把,就情資所得,涉案者仍鎖定案發當時在職的警員葉維輝,且有八處可疑的藏槍地點。
警方經報請金門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指揮偵辦,先於五月七日在台灣將葉嫌拘提到案,又於九日在葉嫌住宅附近,經地毯式搜索,終於在附近一處防空洞,起出被裝在兩層塑膠袋內的手槍。
槍枝重現案情見曙光
這把已被磨去槍枝編號、槍管處略帶鏽痕的九○制式手槍,經送往刑事局比對,並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編號後,確定為已死亡的警員曹義國佩槍,案情幾已告大白,凶嫌更是呼之欲出。
陳瑞通表示,案發當天凌晨,葉嫌應服金寧警察所零至四時值班勤務,後私自調班改服四時至八時值班,接班前還曾前往酒店尋歡作樂,沒想到葉嫌酒後亂性,待返回警察所內又以電話與日前有糾葛之酒客理論,在五時十分打完最後一通電話後,遂逕自前往警局將當時值班之警員曹義國,「詐引」至和葉嫌勤區有地緣關係的四埔林場草叢中,將曹員予以殺害。
陳瑞通表示,凶嫌殺害同僚又奪槍的目的,完全是為了在與他人發生糾紛時能擁槍自重,再加上葉嫌好賭、喜好酒色,終在經濟拮据的情形下鋌而走險,犯下台銀搶案。 【大紀元5月2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倪國炎金門二十七日電)金門發生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保一警員曹義國被槍殺命案,及八十九年一月台灣銀行金門城內辦事處遭持槍搶劫案,金門縣警察局今天宣布一併偵破,涉案嫌犯均為案發時任警員、九十年四月離職、目前在押中的葉維輝。
對於這兩起金門重大刑案偵破,金門縣警察局局長陳瑞通表示一則以喜、一則以憂,喜的是懸案偵破終於可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憂的是嫌犯竟是自家人,金門縣長李炷烽則肯定對專案小組的辛勞,將可讓民眾對治安恢復信心,並指示應從優敘獎。
支援金門縣警察局的保一員警曹義國(六十二年次),是在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凌晨值縣警局大門警衛勤務時,連槍帶人失蹤,十月一日在金寧鄉四埔林場林地內被找到屍體,當時頭部中兩槍,配備的九0手槍、兩個彈匣、二十四發子彈和腰帶失蹤,金門警方組成「0九二八」專案小組進行偵辦,由於警方大門的錄影監視未裝帶子,整個案子陷入膠著。
其後,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一名歹徒頭戴全罩式安全帽闖進位於金城鎮東門菜市場旁的台銀金門城內辦事處,拔槍連開三槍企圖行搶,最後在未得逞下逃竄,當時警方將現場遺留彈殼送刑事局鑑定,赫然發現與曹義國中槍子彈,均是警用九0手槍的配彈,而且同一批號,顯示出兩大刑案有重大關連性。
金門警方專案小組追查發現,葉維輝(五十年次、金門人)於任職期間的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九十年年初、及離開警界後的九十年九月八日、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先後因故與人發生衝突亮槍,經查訪得悉葉嫌所持槍枝型式疑係警槍,懷疑與曹義國命案及搶劫台銀槍枝有關,因而鎖定他。
金門縣警察局表示,專案小組經數月來監控,蒐證,報請金門地檢署檢察長朱朝亮指揮偵辦,經取得拘票後,在今年五月六日指派刑警四名前往台灣,會同刑事警察局偵一隊刑警將葉嫌拘提到案,經金門地檢署複訊後,向金門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專案小組並分析研判葉嫌藏置槍枝可能八個處所,於五月九日向檢方申請取得搜索票,中午一時左右,於金沙鎮汶沙里葉嫌住宅附近的防空洞中,發現一紅色塑膠袋,觸摸內裝有手槍一把,彈匣二個及若干子彈,並於塑膠袋旁發現一顆子彈,經檢視該子彈批號,發現與曹義國配槍子彈相同,終於找到破案關鍵證物。
金門縣警察局九日立即將該包塑膠袋送刑事局鑑定,因槍號已被磨除,經將曹員命案、台銀金門城內辦事處的彈殼,與送驗手槍試射的彈殼比對結果,其彈底特徵紋痕相吻合,確認均係由送驗槍枝所擊發,使得金門二大懸案露出破案曙光。
金門警方會同刑事警察局幹員,於五月十三日提訊葉嫌,由刑事局鑑識中心測謊組組長林故廷主持測謊,警方表示,葉嫌對殺害曹義國命案測謊圖譜呈不實反應,林故廷並利用搜尋緊張高點法比對與藏槍位置為防空洞、在場殺害曹員人數為一人、曹員被殺與情財無關、曹員被射殺時間為凌晨五時至六時之間,均與專案小組蒐證相符合,經提示查獲的警槍,葉嫌頓感驚愕,驀然垂喪不語。
警方調查發現,曹案發生當天,時在金寧警察所服務的葉嫌,本應值零時至四時勤務,私自改調為清晨四時至八時的班,前往酒店飲酒延至四時五十五分始返所接班,四時五十分連打二通電話與一名曾為其所追求的酒女被帶出場而大打出手的酒客理論。
專案小組研判,有酒後個性暴躁習性的葉嫌,在當天凌晨酒興難以控制情緒,而產生殺警奪槍持槍自重念頭,知道當時縣警局大門值勤警員有配槍,於是前往縣警局詐引值班警員曹義國至其所熟悉人煙罕至的四埔林場,予以奪槍殺害,並將槍號磨滅後秘藏持有。
警方指出,葉嫌持曹案失槍,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上午,侵入台銀金門城內辦事處搶劫,並對準二位行員射擊三至四槍,案發當天,時已經轉調縣警局安檢課服務的葉嫌,已事先請好休假,研判可能是好睹及喜愛酒色,經濟拮据下,才犯下持槍搶銀行的罪行。
金門警方指出,曹員與葉嫌相互認識,但沒有任何瓜葛,清查兩人電話沒通聯記錄,研判葉嫌殺害曹員奪取槍枝,目的在於擁槍自重,與人發生打架糾紛即能持槍示威,扳回顏面,至於選上曹員為目標,只是時間上的巧合,初步清查並沒有發現共犯。金門縣察局表示,涉案的葉維輝,雖然矢口否認犯罪,但警方依據證物、槍枝鑑定、測謊等蒐證,近日將會以觸犯刑法殺人、搶劫等罪嫌,移送金門地檢署偵處。
參考資料 http://www.epochtimes.com/b5/3/5/27/n319570.htm
葉維輝殺警奪槍案新聞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發生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間,時任金寧警察所警員之被告葉維輝涉嫌殺害金門縣警察局值勤警員曹義國奪取警槍,並持槍強劫台灣銀行
金門分行城內辦事處及涉嫌多件持槍恐嚇案,經過數月來之積極偵辦,於今日偵查終結,將被告葉維輝依殺人、強劫未遂及恐嚇等罪嫌提起公訴,其中殺警奪槍部分,檢
察官認被告與死者曹義國同為警務人員,彼此並無仇隙,被告竟僅為擁槍自重,即萌殺機奪槍,顯已泯滅人性,且犯後猶飾詞矯辯,毫無悔意,實求其生而不可得,故殺
人罪嫌部分向法院具體從重求處極刑,以還死者及其家屬遲來之正義。
本件被告葉維輝自調任金門縣警察局警員起,常因品性不良、行為不端及工作不力等因素,屢遭記過及申誡之處分,加上因時常出入酒家等不正當聲色場所飲酒作樂
,酒後亦常因情緒失控與人發生爭執鬥毆,遂興起擁槍自重,及欲讓上司背負重大刑案無法偵破之壓力等報復心態。遂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任職金門縣金寧警察
所期間,於未經金寧警察所主管同意下,私自與同事調換大門警衛勤務後,夥同其他同事至金門縣內KTV酒店飲酒作樂,待其返回金寧警察所與同事交接勤務後,迄凌
晨五時十分許,趁所有同仁均回寢室休憩,四下無人之機,擅離職守駕駛警車前往金門縣警察局大門口,適見正在任值警衛勤務之曹義國身上配帶有警用制式九○手槍,
即興起殺人奪槍之犯意,竟對曹義國以警察局局長在金沙鎮﹁大舞台﹂有要事召見為由,誘騙曹義國上其所駕駛之警車,待行經金門縣金城鎮往金寧鄉環島北路之四埔林
場隱密樹林內,伺機奪取曹義國身上所配帶之警槍,且不顧曹義國下跪求情,竟當場將曹義國射殺斃命,並取走曹義國執勤所配帶之彈匣二個、子彈二十二發及S腰帶一
條。
曹義國命案發生後,被告雖曾遭警方列為清查對象,惟因欠缺積極事證而暫讓被告逍遙法外︵當時未查出被告與同事換班及其擅離職守駕駛警車外出之不法事實︶,
被告亦自知其被警方鎖定為目標,故暫時安份守己,以暫避風頭,並將奪來之警槍以不詳之工具磨去該警槍之槍枝編號後,將該警槍及子彈藏匿。事過年餘,被告見曹義
國命案已逐漸冷卻,又開始出入不正當之風月場所,揮金如土,致經濟拮据陷於窘境,加以時任警職,經常協助巡守金門境內各家銀行,得知金門境內銀行之保全措設均
相當簡陋,便心生覬覦銀行內鉅款之歹念,先鎖定設在金門縣金城鎮東門里內之「台灣銀行金門分行城內辦事處」為行搶目標。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休假當日十一時二
十分許,身著深藍色風衣、褲,頭戴全罩式安全帽,持曹義國所遭搶之警槍及子彈,衝入「台灣銀行金門分行城內辦事處」大廳內企圖行搶,喝令行員將錢裝入其所攜帶
之旅行袋內,復以右手單手持槍向櫃檯天花板開一槍示警,行員乍聞槍響一時驚慌,全數尋找掩護,被告見狀竟持槍對行員躲藏處連續開槍射擊,幸未擊中致無人傷亡,
惟被告見已無人幫其裝填款項,心知已無法得手,便持槍奪門逃逸,致行搶銀行之目的未能得逞。
被告於犯下殺警奪槍及持槍行搶銀行未遂後,終因個人操守及風紀問題,於九十年三月間觸犯竊盜及偽造文書等刑責,而自行於九十年四月一日辭職,離開警界。被
告脫離警職後,猶不知改悔,反而更加無所顧忌,終日縱情聲色場所,每每酒後與人發生爭執,便持曹義國遭搶之警槍多次公開尋仇恐嚇他人,以討回受損之顏面,前後
連續犯下數件恐嚇案,終因被害人挺身檢舉,經由金門縣警察局與金門地檢署密切合作,抽絲剖繭多方查證,確認被告確有擁槍自重之事實,而向金門地方法院聲請搜索
票及拘票,於今年五月間,將被告拘提到案,始讓沈寂多年之命案及搶案得以偵破。
承辦檢察官審酌被告與死者曹義國同為警務人員,彼此間亦無任何仇隙,被告竟僅為擁槍自重,即萌殺意,泯滅人性,完全不顧同袍情誼及曹義國死前跪地哀求,仍
狠心驟下殺手,手段之兇殘,令人髮指,而死者何辜,竟成為被告一己私慾下之犧牲者?況被告不但曾為警務人員且世居金門,身兼人民之褓姆,竟未思以保障同鄉居民
身家性命安全及造福鄉里為職志,於擔任警職時,即枉顧操守,經常進出不正當之風化場所,與人爭風吃醋,詆毀警譽,終致違法犯紀自行請辭警職;事後不但未自我反
省,改過自新,反更變本加厲,不但為謀錢財而行搶銀行,且每與人酒後發生爭執,即恃無忌憚持原應用於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之警槍恐嚇他人身家性命安全,以討
回個人受損之顏面,如此危惡鄉里,魚肉鄉民,實為金門治安之毒瘤,且犯後猶藉詞掩罪,毫無悔意,審度被告所為之犯行,除犯行罄竹難書外,其為惡程度亦難容於天
地之間,實求其生而不可得,故殺人罪嫌部分向法院具體從重求處極刑,以昭炯戒,並還予死者及其家屬遲來之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