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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3 22:03:07| 人氣24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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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3年半 二審大逆轉

〔記者孫友廉、陳儀珊/台北報導〕知名網路交友界「型男」呂宗恩遭控藉機性侵酒醉女網友A案,經一審板橋地方法院判處徒刑3年半,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宣判出現大逆轉,認為2人應屬同意下發生性行為,改判呂某無罪。

呂宗恩被歸類為男蟲

呂宗恩有著「型男」外表,酷似日本視覺系藝人,曾上過知名的電視綜藝節目與拍攝平面廣告,在前年被女子指控涉嫌性侵案之前,原活躍於交友網站,事發後名噪一時,被網友冠上「網路男蟲」名稱。

高院合議庭表示,A女指控呂某趁其酒醉不省人事時性侵她,卻對發生過程、細節都能清楚描述,其間甚至要求呂某刪除其所拍攝的私密照片,前後指述也不一,甚至矛盾,才會撤銷改判。

上過電視 拍過廣告

過往開庭,呂某母親都會陪同兒子出庭,不過昨天宣判,呂某、呂母都未到庭聽判,而自發生此案後,原本挑染金髮的呂某收斂不少,關閉個人部落格,頭髮雖長,但也回復成正常的黑色;全案仍能上訴三審。

現年24歲的呂宗恩,在交友網站上是以日本漫畫「孔雀王」作者荻野真為化名,因外表帥氣又懂得討人歡心,獲得不少女網友的青睞,在網路交友界頗有名氣,曾上過「兩代電力公司」、「男生女生配」等電視綜藝節目,更客串拍過平面廣告。

8女出面指控遭性侵

後來有一名女網友A跳出來指控遭呂宗恩性侵,接著又有7名女子出面表示有同樣遭遇,但當時都被呂宗恩駁斥。不少網友痛加撻伐呂宗恩,至今在網路搜尋器,打入呂宗恩或其化名「荻野真」等,仍有相當多的討論,呂某也被歸類為「網路男蟲」。

原本檢方指控,被告呂宗恩與A女為普通朋友,95年8月19日,A女由於與男友吵架心情不佳,與呂某相約,凌晨1時許,呂某騎機車載著A女至蘆洲市長安街住處飲酒、聊天。

那知,凌晨3時許,呂某藉A女酒醉熟睡性侵2次,甚至拍下A女私密照片2張,不過對於刪除照片,A女前後有2種說法,曾說是要呂某刪除,又說是自己刪除,更假裝若無其事,搭乘呂某機車返回個人住處。

〔記者陳儀珊/北縣報導〕呂宗恩被控性侵女網友案,二審逆轉判他無罪,記者昨天到呂宗恩台北縣蘆洲市的住所採訪,不過,一名自稱是呂某阿姨的女子透過對講機表示,呂宗恩早已跟家人搬走,好像是搬到宜蘭,但詳細情況她並不清楚,隨即以手邊有事要忙為由,不願再多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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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人的天堂
台灣真正讚
這樣子也沒事兒
過幾個月 又會出現在江湖上
除非這傢伙聲名一直臭到黑掉才有辦法的
不然你看看 什麼時代下 都一樣~~

這種人永遠不會改過完全不會把自已的行當成一回事兒
鋒頭一過就再出來騙女生了
高中校長 被爆與同校女主管不倫
〔記者謝介裕/南投報導〕有讀者爆料,縣內某已婚高中校長與同校未婚女主管過從甚密,疑假藉出差雙雙外出私會,甚至連袂前往日本觀摩,惟兩人否認所指情節,強調外出雙人行有時同車,純粹與公事及節省油費有關,希望外界勿隨意揣測。

這位年逾半百校長,幾年前到任,辦學認真,獲教育部評選為優質高中學校,有近七成學生通過職能技術檢定及全民英檢,而且熱心公益,深受地方人士肯定。

有名讀者附一張光碟向本報爆料,光碟內容以今年四月一日該男校長與該女主管「互動」為主;當天下雨,男校長下班後約六時許,獨自將車停放在彰化二水分駐所附近,隨後坐上該女主管自小客車,前往一廢棄木材廠,兩人在車上獨處約一小時,直至七時四十分許回原地,再各自駕車離去。

爆料者指出,男校長與女主管經常私會,有時還會以洽公之名或請假一起外出,去年五月底兩人還連袂出訪日本,是否真的與公事有關,啟人疑竇,為保杏壇聲譽,希望相關單位能深入調查。

兩當事人駁斥

校長強調,真金不怕火煉,與該女主管之間並無不可告人之處,前往日本與某高中進行六天交流,有學生與教職人員同行,懷疑是有心人士蓄意污衊,他嚴正駁斥該爆料者之指控;該女性主管更全盤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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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冷水坑有異曲同工之妙??
同樣在廢棄工廠車子裏待了一小時??
所以小孩會亂上不正下則亂矣
我也沒啥好說的
法官超細心 看出一夜情 性侵輕障女 更一審逆轉判無罪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廖姓男子在雜誌刊登交筆友廣告,認識有輕微智障及肢障的女子,91年間涉嫌性侵該女子案一波三折,一審判決5年徒刑,二審改判7年6月,更一審法官認為,沒有強制性侵的證據,反而出現很多有利於被告的客觀證據,判決大逆轉,改判無罪。

無強制性侵證據

判決書指出,現年42歲的廖姓男子91年4月在雜誌刊登結交筆友廣告,認識有輕微智障及肢障的少女(未滿20歲),2人相約在台中火車站見面,廖某帶少女至其住處,當晚即予性侵,次日中午又予性侵;第3天少女要打電話求援,廖某掛斷電話,又毆打其頭部及強制性侵,少女母親及老師發現廖某的電話,聯繫後才查知上情。

該案一審法官判處廖某5年徒刑,二審法官加重為7年6月,更一審時,因出現更多證據,法官認為沒有強制性侵的證據,反而有很多有利於被告的客觀證據,被告供稱是女子主動到台中找他,隨後說沒處去,他才好心收容,原本一人一房,少女卻堅持同床且一直靠近,自然而然發生性行為,他並未打她或拘禁,少女老師來電時,他還將少女送到台中火車站,買車票讓其返回台北,法官認為被告供詞可信。

研判女方較主動

法官指出,該案查出多方通聯紀錄後,出現更明確的事證。女子到台中火車站並非廖某邀約,而是女子連續打了4通電話給廖某,抵達火車站後,女子又以公用電話連續打給廖某,以常情判斷是女子比較主動。

廖某坦承與女子發生一次性行為,但否認性侵。檢視女子身上並無可疑傷痕,處女膜只有舊傷痕,醫師證明是一週以上的舊傷痕,如果女子遭性侵3次,隔天就進行檢查,理應有新傷痕。

另外,少女坐火車回台北途中、向蔡姓女子借手機打給廖某,據蔡女到案證稱,該少女借手機向對方表示已經上車,似乎向男友報平安,且少女上車後曾對著車外的男子揮手,看不出有緊張的模樣。

此外,女子在廖某住處時,以其住家電話打了5通給其他筆友,可見通訊自由,而其住處並未上鎖,廖某上班後,女子隨時可以離開,據其他筆友供稱,談話中並未聽到女子指稱被性侵之事。

該案提出告訴的女子母親,經多次傳訊均未到案,且傳票地址已查無此人,無法了解當初提告原委,而女子經鑑定生活可自理、且自行搭車,還能交筆友,屬輕微的智障及肢障。法官認為該案無積極證據,被告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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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大人真的還是有好人
細心查訪案情的還是有的

只是比例上有多少
會認真的去討論和看看其中判決書中問題的人有多少??
我們對於 法官檢察官 不適任的處理 考核有改過了嗎??

一些有問題的法官檢察官還可以去作律師這有道理嗎
以前就想過這問題了 這些有底的傢伙本來就該連 律師資格一併撤消才是
那裏辭了職一樣在職場上面過的好日子這完全沒道理
??沒新聞了

今天是一個平安夜

台長: powan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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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 ya ko
好看ㄉ男人果然吃香
2008-05-24 00:37:44
版主回應
恩啊加上會虎爛吧

所以把妹必把中等妹~~
太醜太辣都不好~~~
這男的太扯了 沒事兒
應該不時追擊他~~
不相信他會改過了 仗著自已帥~~
改過很難
2008-05-24 08:53:0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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