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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5 15:59:46| 人氣56|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銀行計息A錢 吃定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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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用信用卡循環利息的消費者不少,但消基會調查國內五十家發卡銀行,發現八成二以「入帳日」為起息日,不合理,占盡消費者便宜;僅二家銀行以繳款截止日為起息日,兩種計息方式差了三.一倍,消基會批銀行A錢。

消基會副秘書長游開雄表示,金管會最近一次統計顯示,全台五十家銀行孳生的當月循環利息高達四四七三億元,顯示廣大的持卡人動用循環利息。

消基會調查發現,五十家銀行的循環利息起息日約可歸類為三種。一,以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算,也就是銀行代墊款項給商家的日期。二,結帳日,即銀行按期結算持卡人應付帳款的截止日。三,繳款截止日,就是消費者在帳單上看到的繳款最後期限。

游開雄表示,銀行公會匯整信用卡發卡機構各手續費收取表發現,五十家發卡機構中,四十一家發卡機構以「各筆帳款入帳日」為起息日,占八成二。

僅二家以繳款截止日為起息日,對消費者較有利,分別是亞洲信託和台中商銀。

消基會律師謝天仁說,以繳款截止日開始計息才是合理做法,因為信用卡與持卡人之間是委任關係,銀行本來就是經營先幫消費者墊款業務。民法規定,債務過期才有利息,繳款截止日到期才需付延遲利息。

謝天仁以一萬元刷卡消費為例,如果以入帳日為起息日,這段期間循環利息一九六元,以結帳日為起息日,循環利息一六三元,以繳款截止日起息,利息約六十四元,相較入帳日起算利息相差三.一倍。

謝天仁進一步表示,若以孳生的總循環利息四四七三億計算,銀行從入帳日起息,比繳款截止日起息多A了六十三億元。

消基會說,根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計算循環利息時,原則上應提供消費者選擇,例外情況才由銀行決定。現在的情況卻變成銀行自行決定,完全剝奪消費者的選擇權,金管會應導正。

台長: 藍色憂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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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mu
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2008-01-27 15:39:5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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