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台中二中的學妹在上週被酒駕撞到
昨天醫師宣布腦死拔管 結束她16年的生命
在多年前 我曾騎摩托車直行過馬路時 被一輛轉彎汽車撞倒
所幸只有一些皮肉傷 只是新買的機車損壞較嚴重
當時曾通知警察現場勘驗 製作筆錄
可是沒想到那肇事的駕駛就不再聞問
等了一段時間都連絡不到 我就到警察局告他"殺人未遂"
果然駕駛就出現跟我談和解 但我也只要求他給付修理機車的費用
我一直認為酒駕肇事的人真的很該死
去年有位年輕的台大女醫師也是在過斑馬線時 被酒駕撞死
最近一個年輕的母親因酒駕肇事 害死了自己5個月大的兒子和一位即將結的的手帕交
這些人為什麼如此草菅人命?
我認為應該立馬修法 亂世用重典
酒駕致人於死者 應以"殺人罪"判刑
若害人受傷 應以"殺人未遂"論處
沒撞到人的酒駕者 才以公共危險罪判
期待"喝酒不開車"不單單是一句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