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去開調解庭
對方告我的訴訟聲明是: 要我必須向他報告孩子生活的明細 並且支出須經過他的同意
我了解對方想要我克勤克儉的生活 才能存點錢 以備孩子花用
我同意他的想法 事實上 我本來就這麼生活
只是我無法同意他要求我必須"向他報告"這回事
我根本無需 也沒有義務向他報告 更不想事事去請求他
去開調解庭的目的只想勸我前夫將告訴撤回
但因對方沒出庭 只派了他事務所的法務助理來代理
沒辦法表示意見 只好等正式開庭
(PS家事案件通常都需先經過調解 調解不成再開庭)
去年我因對方積欠多筆費用 基於離婚協議書 不得不興訟請求對方給付費用
對方不能理解 而對我懷恨在心
這個結恐怕他很難打開
我只能請求上蒼 讓他早日開悟
忘了跟大家分享喜訊
我女兒考了402分 應該可以申請到第一志願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