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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31 03:32:54| 人氣449|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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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我頭上的烏雲揮之不去

不只是讓我手機掉進馬桶

去牽機車時

原本停放於機車停車格

也莫名奇妙的被移出機車格

還被開了一張罰單

 

仔細看看罰單

我決定寄一封申訴信

 

內容如下

EXX-8XX我要申訴[藍XX]

您好:
   我於上週六停車於中山北路二段71號周邊機車停車格內
但於今日5/24早上10點50分過去牽車
發現我的車已被挪到機車格外
且被開了一張罰單

---------------------------
第1項第4款
在設有禁止停標誌之處所停車.
--------------------------
 
我停的位置完全被另一台車給停走了
 
請問我可否申訴??
 
 
再煩請回覆
謝謝
 
申訴人 藍XX
09125XXXXX

 

每天騎車經過

我還是一直喵著那個機車格

看來都是同一個人停放!!

真是令人生氣

LO跟我說!!你不知停車的最高原則是什麼嗎?

就是不要當頭,也不要當尾

就算你剩下最邊邊的位置

也把第二台移出來

不然太危險了

我謹記在心了~~

 

我現在完全就像是坐在後座

那隻扁嘴的俊表貓

 

今天無意的開信箱

竟然收到回信了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
感謝您利用處長信箱來反映「您的機車(EXX-8XX)於99年5月24日原停放在本市中山北路2段71號周邊之合法處,由於遭人挪移致經本處舉發(單號:1AF37XXX)設有禁止停車標誌之處所停車」問題,我們向您說明處理情形如后:
一、經檢視原採證照片與審酌所述情節,基於誠信原則,本處同意從寬認定撤銷告發,並已函請裁決機關(桃園監理站)予以註銷列管。
二、爾後還是請您留意並配合遵守道路交通法令相關規定停放,避免再遭類似取締告發,特予敬告,感謝您的來信,若您還有任何疑問可洽承辦人蘇有財,電話2759-0666轉6431,本處將竭誠為您服務,敬祝  萬事如意。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處長  張哲揚敬上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若您對本次答覆,尚有不滿意要進一步反映意見
請再mail至
pma@mail.pma.gov.tw

 

好一個誠信原則

我申訴成功了!!

我頭頂的烏雲要散開了嗎?



 

台長: 安潔莉納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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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江
친구(親咕)~恭喜妳要出運了^^
怎麼辦...社長再不出來演戲...
我....我快要被"全鎮浩"勾走了啦~~~
2010-06-01 17:50:03
版主回應
全社長OK!!!
但是崔館長可不行喔!!
2010-06-02 23:23:53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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