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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6 19:40:53| 人氣4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申請新身分證 臉傷殘免貼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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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顏面傷殘、重病、植物人等特殊情況,內政部上午宣布,考量重度顏面傷殘,足以構成心理傷害,在申請國民身分證時可出具相關證明,個案申請免貼相片。至於小耳症患者不願在相片中露出耳朵,可用頭髮遮住,但五官仍要露出來。

戶政司說,換發新式身分證的相片規格,當事人眼、鼻、口、臉、兩耳輪廓要清晰,指的是正面拍攝時的自然相貌,不刻意遮蓋,但小耳病患或耳朵貼近頭部的民眾,以符合原貌為原則,小耳症頭髮可遮蓋小耳,但五官露出來,臉兩側不能遮蓋。

戶政司表示,重大顏面傷殘提出免貼相面申請,需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出示身分證會引人非議,造成身心創傷,一旦審核確定,只要自行繳交或由戶政事務所拍照後將相片黏貼於申請書,得免列印相片。

戶政司說,依照內政部「九十四年全面換發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第8點規定:「眼睛必須張開且清晰可見,不能被頭髮遮蓋,呈現清楚的臉型輪廓,不能側向一邊(似肖像畫形式)或傾斜,且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

台長: ㄚ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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