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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11 18:56:43| 人氣6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何必惡整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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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扁政府釋出500億搶救經濟方案的同時...
悄悄的...從2003的一月一日起
勞工局對領取失業救助金的勞工 加註了"強迫找工作"條款
;也就是必需檢附兩家公司雇主的不適任證明. 失業者才能據續領取勞保失業救助金

這樣一來 從1月1日以後 符合領取勞保補助資格的勞工 還必須經過兩道關卡 才能領到補助金

第一道關口是先要經過承辦員來檢驗失業者的心態;
也就是要經過承辦員"判斷" 該失業者還有工作意願 才能通過申請..
其後 第二道關口 限定合法領取補助的失業者還必須每月附上他去兩家公司
求職 但經雇主認定不適任的蓋章證明文件
如此 才能讓該失業者領取該月的法定補助,,

失業勞工只是失業 並不代表他沒有想不想找工作意願的尊嚴
當然 找工作並不會失去尊嚴 但是 被人逼著找工作 否則便不給法定補助
就是枉顧"保險制度"的尊嚴!
因為 領取失業救助金是"勞工保險制度" 並非社會福利!
只要是符合不做假的非自願失業資格
就可以光明正大的領取救助金!這是受憲法保護的人民基本權利!

我們的政府有什麼理由可以用自由心證的方法來抹煞參加勞保勞工的基本權利?
此舉除違憲之外 更枉顧法治精神!
再說 就算是身為社會福利制度的老人年金 不也是針對符合老年資格者來發放嗎?
它有去管老人的心態如何嗎?

像這種強迫就範門檻 之所以會擺在保險制度上 導因於政府的十足官樣心態
這一點 再再說明了官民之間的距離 建立在上有政策 下有對策的基礎上
更代表這個政府缺乏自省誠意和好做表面功夫的特質!

美其名曰增加失業者的工作機會 其實真正目的就是製造障礙
來減低勞工領取救助金的意願

我們應該再次強調 失業補助並非救濟 而是保險制度下的給付!
所以 並非所有的失業勞工 都可以領取補助金
在這種法源之下 根本不該參雜發生資格符合後還要審查被保險人的後心理狀況
這種審查態度 就是以官大學問大的霸道氣息來欺負弱勢失業者的未認知權利

大部分的勞保失業勞工 並不了解失業補助是自己參加保險後應得的權益
還以為 失業補助是政府對他們挪出來的福利和救濟
有了這種恩澤光環 失業者只能唯唯諾諾的在政府的施捨嘴臉之下照章行事

如果把勞保失業補助跟就業二法比較起來
就業二法根本就是政府硬將工作無中生有 目的是在給錢救濟
讓失業率不會那麼難看
在這種情況下 就業二法跟勞保給付 哪個比較有尊嚴!?

其實說白了 就業二法就是政府拿納稅人的稅金來買票作弊之外 還要指責合法領保險補助的失業人有願不願工作的勞動道德問題

2003年 勞保局先是弄出一個就業保險法 來推翻之前的勞工保險法
說改就改 手段不僅粗暴惡劣 官僚作風更是讓人不敢恭維
活像軍閥割據時代的大筆一揮
不僅把勞保制度搞成雜碎拼盤 還可以大言不慚的說是在造福五百萬勞工
然後再用選票考量的就業二法來給救濟金
十足看準失業者的姿態來惡整被保險人
大概是領補助金者日眾 政策玩不下去了 便朝放鬆自己 上下其手 捋緊合法勞保失業者咽喉來下工夫

經濟和就業環境不是失業者搞爛的!
造成失業勞工問題是因為政策失誤和意識型態掛帥使然
好大喜功和枉顧背景事實的決策者人為因素造成的困境
怎可把責任推到失業者的身上呢?
尤其是在財政如此捉襟見肘之際 還可以以拼選舉為出發點推出的500億方案
來弄得沸沸揚楊
更可顯示政府以何種表面功夫心態來對待他的人民了!

台長: b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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