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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2 12:35:20| 人氣29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mail裡的好文章,轉貼在部落格時的適法性→漪唲籽潼咿咡緦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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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裡的好文章,轉貼在部落格時的適法性→漪唲籽潼咿咡緦隨筆文摘】

mail裡的好文章,轉貼在部落格並標示作者與出處,一樣是屬於未經授權而公開傳播他人著作的違法行為
的確也是觸犯相關著作權法的條文規定
不過如果轉貼在非商業性質的網站或個人部落格並標示作者與出處
這也確實是屬於推薦優良作品的善意行為
這善意行為對於該推薦優良作品的作者與出處也為其帶來有無形的宣傳效果


【觸犯相關著作權法的違法行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觸犯相關著作權法的違法行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必須由該著作權版權擁有者或原作者向各縣市政府管轄地地方法院提起違反相關著作權法的侵權訴訟案件告訴才能成案
如果mail裡的好文章是直接複製於該著作權版權擁有者或原作者已公開於網路上的文章
善意地轉貼在非商業性質的網站或個人部落格並已標示作者與出處
應不至於遭受該著作權版權擁有者或原作者提起侵權告訴的

不過.....
市場上已出版的有價著作販賣商品內容及有價音樂商品或付費型音樂下載網之音樂商品除外
有價音樂CD,VCD,DVD商品或付費型MP3,MP4音樂下載網等之音樂商品
只要公開傳播即屬違法


~~~~漪唲籽潼咿咡緦隨筆文摘~~~~



【著作權法】

第三十七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第四十一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次之權利,對著作財產權人之其他權利不生影響。


第五十五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http://www.tipo.gov.tw/

★【著作權相關法規】★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1.asp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著作權法】★
http://www.tipo.gov.tw/copyright/copyright_law/copyright_law_95.asp

★【mail裡的好文章,轉貼在部落格時的適法性→漪唲籽潼咿咡緦隨筆文摘】★

http://tw.myblog.yahoo.com/nkhs9323005/article?mid=15062



台長: 漪唲籽潼咿咡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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