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
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PS: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此為法官認定!!要看法官來決定適不適合離婚來認定
精神上之損害
都是法官的自由心證
但最近的婚姻官司中
法官認定的範圍很廣
如男、女有一方…沉迷網咖
沉迷偶像 等等
都可判精神上之損害
所以有關電話部份和朋友聯絡…
老公當然也可告
其實想弄…什麼都嘛可以告
只是告不告的成而已
但這中間
你所受的騷擾
受不受的了囉!
如法院寄通知到家、到公司
律師函、存證信函等等
所以囉!
當然…如果覺得無所謂的人
大可做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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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部份
是我很不爽的地方!!
這是某位結了婚的女性友人的老公打來
東問西問後
我在和朋友說的時候
只因為她的手機上有我的號碼....
接來的一堆對答
我就沒興趣說了= =
此事的影響之下......
一堆有老公的女性友人....
管好妳家老公吧= =
一堆有老婆的男性友人....
管好妳家老婆吧= =
我只是說說電話
不必把我當成十惡不赦....
就算出來吃個飯
跟另一半說一下不能嗎.......
讓對方亂想
結局是否讓朋友難以接受
或是不再聯絡
這樣會好嗎............
另知會各位有老公有老婆的
出去吃個飯不必想太多吧
跟朋友聊天也不必想太多吧
好啦
就算有女的要怎樣
或是男的要怎樣
想想看這樣對待對方的朋友
結局只會更難受而已
凡事要有因素和解決的法子
如果有外遇= =”
也要有證據吧
至少......
不用無故放失
不然
這種只是因為聯絡
而找人的爭吵
只會讓彼此間失和
愛一個人要讓她明白
也要讓彼此間溝通
看大家如何去看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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