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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8 22:58:56| 人氣7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介聘積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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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連續服務一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不含兼課、兼職),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2.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連續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喪偶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之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配偶者,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配偶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6.單身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連續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遷居至所欲申請縣(市)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4.在本縣(市)學校、幼稚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5.在本縣(市)學校、幼稚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一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6.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六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績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致考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每紙給○.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各縣巿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計。」
(六)特殊加分:服務於同一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實際擔任教學已滿三年者,加三十分。



PS:介聘至南投縣,我也才64分吧~~(怎麼都找不到導師有加分ㄚ阿阿)
只能碰運氣了~~~好沮喪T_T

台長: 魚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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