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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4 16:36:46| 人氣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資料補充】集會遊行制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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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列:


集會遊行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4 條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第 5 條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第 14 條 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左列事項為必要之限制:
一 關於維護重要地區、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
二 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
三 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
四 關於維持機關、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
五 關於集會、遊行之人數、時間、處所、路線事項。
六 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

第 18 條 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應於集會﹑遊行時親自在場主持,維持秩序;其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並應負責清理。

第 21 條 集會、遊行之參加人,應服從負責人或糾察員關於維持秩序之指揮。對於妨害集會遊行之人,負責人或糾察員得予以排除。受排除之人,應立即離開現場。

第 26 條 集會遊行之不予許可、限制或命令解散,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與其他法益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 29 條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 30 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32 條 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台長云:

集會遊行制約法,民國91年6月26日正式公告並實行。
其中條列上處些為不合理處,看似戒嚴之後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時代才會有的規格,但其實現階段的民主制度,於法不合理,更不能為求此現況之合理化而增修條文。而其實在民國七十六年七月早已由 蔣經國先生撤除戒嚴令,正式進入民主程序。 而這部法令正確實行的日期,正好是民進黨上任三個月後正式通過,沿用至今。

我不知道其他人或是執政黨怎麼想的,但倘若未了掩飾一些出軌的情況才來修正法令,那麼這部憲法,就不是為了人民而定,而是為黨派或黨爭(什麼是黨爭?可能要重新定義一下,究竟是「監督執政」這樣的動作就會被稱作「黨爭」,還是只要你不滿過去的選舉對手對你挑毛病行使監督權及義務,都可稱為「黨爭」?那大話新聞及刺馬言論,也是黨爭囉?那安寧、祥寧還是治平還是祥平專案?圍入北市之情況又怎樣解釋?),更扯! 差點搞到內亂還不知! 有這種法律上的領導人嗎?

如此ㄧ來,軍警的部份可能就無法以黨派、個人利益及非謂國家及人民安全而做出其他逾越之動作,或受黨派指使,言下之意,羅太太長期讓軍官以其職位行使上班接送之特權接送的問題,恐怕嚴重違憲,還沒辦嗎?

基本上,依據憲法大綱第十四條,這部集會遊行法之制定,對於憲法賦予之人權是違憲,毫無立此法之依據。且其內容很顯然要將集會遊行轉變成為順民之言論、人權、遊行集會之箝制。

為什麼沒人提到這些?
且如果這樣的話,同樣的執政黨當時的支持者所舉辦的遊行,也是一種違憲。
而且更甚。

對等與平等是最基本的概念,如果沒有這些觀念,怎樣譚平權及人權及民主?

又怎樣說,他是個行為上數年下來仍合法合憲之領導者?
第五十二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屢次煽動國內政爭及族群裂解、藍綠問題及為選戰而撕裂國土,已違反撕裂國土該項職權。

憲法在無意中被動了手腳,而人民還不自知。
請問,人民頭家,該如何向這樣的執政當局者追討?
倘若因此而再動憲法或甚至增修條文等,則實屬違憲,可以現行犯逮捕之(?)。

以下憲法條例:

第十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十一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二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十四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十七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倘若有人因黨派問題而非維護施政或以維護施政為藉口或立場,致使工作權、生存權或自由言論、集會、結社、遊行等人權損失受到威脅,屬違憲。

罷免權更不用說,當人民追討罷免權時,執政黨行使黨派制約方式至只人民行使該項權利,實屬違憲。

請依法,告知我們擁有的,是一個合法合理合憲,絕不可因執政黨派個人立場威脅民眾;告訴我們,你們還算是守護民主的執政黨團及當權者;告訴我們,「不在其位不謀其政」、「在其位方謀其政」正確實行時,會出現今天這些問題嗎?


其他的部份,請傾聽人民的聲音,正式,廢除,多餘的集會遊行法。

以保障憲法所賦予人民民主制度下之,人權、言論自由、集會結社、遊行之基本自由。

不合理之法令倘若你們私自替人民訂下限制基本人權,就是執政的合理性,已經受到爭議,並且違憲。

這些事情不能只是知道,人民的權利得由人民弄懂爭取。

我不知道,這六年來,我們是怎樣被矇蔽在假象合法當中。



※圖為網路背景圖。

台長: 蘋果樹下的橘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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