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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2 11:53:00| 人氣1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灣債務處理公司~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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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是指國家機關依據執行名義,使用強制力,使債務人履行義務,以實現已經確定的債權人債權的程序。

實務上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提出聲請狀:
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聲請狀內容應記載:
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執行名義的名稱。
3.執行的標的物。
4.聲請執行的理由。

(二)附具證明文件:
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六條之規定,提出證明文件。例如: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公證書、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

(三)繳納執行費:
執行標的物之拍賣金額,未滿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五千元以上者,則以千分之八計算。

(四)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法第七條規定:「強制執行向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為地之法院為之;其不再同一法院者,得向其中一法院為之。受理強制執行事件之法院,須在他法院管轄區內為執行行為時,應囑託該他法院為之」。債權人應依此規定,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注意事項:
一、強制執行最大之挑戰在於如何發現債務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因為若無法查知債務人之財產,或債務人並無財產,則費盡心血取得之執行名義均將難以發揮功效。為此,實務上大多於取得執行名義後,依法向國稅局付費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或另行委託
徵信社辦理,待查得債務人財產後,再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執行,俾利順利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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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http://money.top-detective.com/faq14.html

台長: 長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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