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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03 15:59:13| 人氣1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賣帳戶供詐騙 連帶賠償逾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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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陳姓婦人於97年間被詐騙新台幣1030萬元,向集團張姓主嫌以及販賣銀行帳戶的何姓男子等人求償,嘉義地方法院判決5名被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全案可上訴。

根據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被告張姓男子與他人共組詐欺集團,集團成員分別於97年3、4月間,向何姓男子等4人蒐購金融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以便進行詐欺取財。詐欺集團隨後向嘉義縣陳姓婦人騙取1030萬元得逞。

該集團於98年間被查獲,刑事部分已判刑;被害人陳姓婦人不甘被詐騙逾千萬元,對張姓男子等人提出損害賠償告訴。

判決書指出,民法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對於被害人所受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被告張姓男子等5人需賠償被害人1030萬元的損失。

台長: 長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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