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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6-23 03:05:56| 人氣80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反性傾向歧視」的反思─教會(from 阿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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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看過你的文章,「新造的人」是甚麼來的呢?我十分認同對同性戀者應關愛和接納(但不認同同性戀行為),而教會(一般教會)確實是多從罪的角度教導肢體,從教會紀律的角度去處理同性戀問題,少流露、少教導對同性戀者的關愛和接納(或許性本來就是華人的禁忌,同性戀就更甚吧!)。

但我相信不等於「教會對有同性戀傾向的肢體是沒有愛心的」,因為每個個案為了保密原則而不公開,處理過程如何呢?當事人的反應如何呢?實情如何?我們不知道,往往只看最後的結果─可能是:那位肢體就這樣離開了教會,又或無處可容身便轉投基恩之家,往往教會就成了批判者、審判官。

我作個比喻:做父母的總希望子女行在正路上,若子女有偏差行為總希望糾正過來,但管教的方法是否用得合宜?子女是否接受這種管教方法?若不接受,就可能會離家出走的可能。但不等於父母不愛他們的子女,要調校的可能是管教的方法而已。對嗎?

在這件事情上,我需要澄清以下的問題:

法律:
究竟這條法例賦予同性戀者甚麼的權力?對宗教自由、對社會制度(不單是婚姻)帶來的影響是甚麼呢?這條法例的凌駕性達到甚麼範圍?是真的威脅到宗教自由?抑或是宗教人士過慮?

基督教:
他們一向處理同性戀的方法為何?以甚麼步驟去處理?為甚麼是次要作高姿態回應?因為大是大非?基於真理教導?維護社會道德、人倫制度、宗教自由抑或其他呢?背後的前設、理念是甚麼?

同性戀者:
立法帶來他們甚麼益處?他們的行動(如上榆林書室)背後的動機是甚麼?爭取合理人權?挑戰基督教?還是...不同的同性戀組織對立法的立場有否不同?基督教對他們的「傷害」是否真的這樣深?有沒有一些正面的例子可尋?

我同意:沒有人可以定別人的罪,我們只是蒙恩的罪人而已。

求主幫助我們知罪亦懂得認罪,亦不會自以為義去定別人的罪。

阿連

台長: 老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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