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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5 16:59:39| 人氣10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 買賣不動產時雙方於契約書內約定由買方負擔特銷稅★中信房屋(小馬)0935-25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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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動產時雙方於契約書內約定由買方負擔特銷稅,賣方因此就無須負擔該項稅捐嗎 


資料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近日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買賣不動產時,雙方於買賣契約書內約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由買方負擔,是否賣方即不須負擔該項稅捐? 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若買賣不動產時,雙方於買賣契約書內約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由買方負擔,是否賣方即不須負擔該項稅捐? 該局說明,依據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特銷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故不論買賣契約是否載明買賣價金有無包含特銷稅款,或有無另協議由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應納之特銷稅款,如經確認買方支付(補貼)賣方所應繳納之特銷稅款,確屬買賣對價之一部分,自應依規定計入銷售價格課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出售持有期間未達一年之不動產,買賣價格為100萬元且約定特銷稅由買方支付,此時特銷稅銷售價格應為115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5%),稅額應為17.25萬元,如誤以100萬元申報銷售價格,將涉及短漏報銷售額,除補稅外,另須依特銷稅條例第22條規定處罰,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事關納稅義務人權益,不可不慎!

台長: 中信房屋樹林冠軍團隊(小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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