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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4 17:19:19| 人氣169|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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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下午接到一通電話→0989-510-062

小姐您好~(大陸腔很嚴重)
我這邊是遠傳電信,
想要做個調查,
請問你覺得收訊如何呢?

我:恩…還不錯阿

我這邊有個禮物是要送給您,
請問mp3,dvd,您想要哪一種呢?
還會再送您5000元的通話費,

我:通話費你們要怎麼送啊?

會用跟我們合作的宅配一起送過去給您,
請問你想要哪種禮物?

我:dvd好了,不用錢嗎?

不用的,(然後又跟我解釋一堆…)
請問縣市是?

我:台北市

地址台北市哪裡呢?

我:台北市xxx區xxx路x段xx巷xx號x樓

明天幫您寄過去方便嗎?
請問早上中午晚上哪個時間方便送達呢?

我:明天放假耶,禮拜一再送好嗎?

可以阿,請問公司電話?

我:公司電話要做啥?

這樣可以方便聯絡您

我:喔,2xxx-xxxx

請問身分證字號是…?

我:要身分證字號幹麻?

(又講一堆)您對我們的公司還有什麼問題嗎?

我:身分證字號很重要啊!

掛掉…嘟嘟嘟嘟嘟…

要身分證字號的瞬間,
我終於知道是詐騙集團!
現在的詐騙集團都會用有顯示號碼的,
害我接了,拉賽了很久…

之後又打來,
x小姐,不好意思,
剛剛按到了,
(最好是這麼剛好被我抓包就按到,
明明就想問下一種方法讓我講出身分證字號!)
我這邊是xx公司,
給你我的聯絡電話,
這樣你有問題就可以打電話來了,
身旁有筆嗎?

我:喔,有阿(其實沒有,正準備要整她)

04-xxxx-
又掛掉了…嘟嘟嘟嘟嘟…
(是怎樣,手有毛病就對了…這個愛掛電話…)


之後他在打來我就沒接哩,
因為手機沒電了…
可惡,不能整她…


之後上了雅虎知識+
查詢一下防詐騙集團的電話,
打了165,
把情況跟他們說~


~*~*~*~*~*~*~*~*~*~*~*~*~*~*~*~*
小心不要被騙喔!
大陸腔已經很明顯了,
又問身分證字號,
這個百分之百一定是詐騙的,
千萬不要輕易的說出來,
被當人頭都不知道呢@@!

台長: *°◦Mi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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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還沒接到過勒~~@@
難道是大眾電信比較沒有嗎~~?!!
2007-05-07 09:56:18
版主回應
換遠傳拉~
一堆可以接唷~
2007-05-08 17:25:24
墜落的天堂
哈哈哈
那個我也接到好多次
我都報假資料給他們
明字都用我三個同事名字湊給他們
凡數字的我全部都亂講
爽就就好了

有一次他又回電
問我是某某先生嗎
我一時忘了
還跟她說 妳打錯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
亂掰太多次的後果
忘了自己到底掰過那些了
ㄆㄆ
2007-05-07 23:13:02
版主回應
哈哈~搞笑耶
騙他們很好玩
不過他們都突然的打來
害我都措手不及
都不知道怎麼整回去
2007-05-08 17:26:28
mu
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在下深感2008年時局紛亂,大家應多多注意可疑事物互相幫助,才能安心度過,敬祝各位新春愉快,心想事成。

向銀行主管機關檢舉違法犯規不肖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Address: 17F , No.7, Sec. 2, Sianmin Blvd. , Banciao City , Taipei County 220, Taiwan

電話:(02)8968-0899

Tel: +886 (02) 8968-0899

傳真:(02)8969-1306

Fax: +886 (02) 8969-1306



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



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2008-02-02 08:31:3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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