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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區】遺產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憂配偶未能繼承居屋單位,男子提司法覆核。(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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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同志申請司法覆核,指遺產法例不承認已在外地登記的同性婚姻或公民結合,

構成性傾向歧視。資料圖片

遺產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憂配偶未能繼承居屋單位男子提司法覆核

明報新聞網 (新聞發布)-2019年11月28日

兩年前在英國倫敦與同性男友結婚的男子,早前就房委會拒絕將其同性配偶列為居屋「家庭成員」而提出司法覆核。他昨日(27日)再為丈夫的居屋繼承權問題提司法覆核,指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做法,令他將來身故後,丈夫無法繼承單位,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要求法庭修正條例對「有效婚姻」、「配偶」、「丈夫」和「妻子」的定義。

申請人為吳漢林(譯音),答辯人為律政司長。入稟狀指出,申請人與丈夫於2017年在英國倫敦結婚,2018年購入居屋單位,惟因房委會不承認二人的婚姻關係,故丈夫未能加入成為其居屋單位的住客。申請人因而擔心,如他在沒設立遺囑的情況下去世,其丈夫或礙於《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採用《婚姻條例》對「丈夫」的理解,而無法繼承相關物業或其他財產。

入稟狀又指出,申請人於本年6月曾去信律政司長,要求對方釐清政府會否承認,在海外司法管轄區完成的同性婚姻,在香港會擁有申領遺囑認證書、繼承遺產,以及在死者沒設遺囑下優先繼承遺產的權力,或政府會否採取相關補救措施。惟律政司兩個月後回覆時,拒絕給予說明或確認。

申請人認為,《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和《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不承認同性婚姻、民事結合或民事伴侶關係,或不提供與異性婚姻平等條件的做法,違反《基本法》第25條,以及《人權法》第22(1)和1(1)條。條例同樣不合理地限制申請人和其丈夫的私生活、家庭、住宅、私有財產受尊重和保障的權利,違反《基本法》第6和105條,及《人權法》第14條,認為條例違法和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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