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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4 03:56:09| 人氣1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愛滋有隱私權、醫護卻無受保護權利!?外科醫:我們活該?(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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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滋有隱私權、醫護卻無受保護權利 外科醫:我們活該?

外科醫生怒,愛滋有人權,但醫護卻沒有受保護的權利。(圖/shutterstock)


聽到愛滋人人色變,根據目前法規健保卡上並無法註記病患是否有愛滋,這也會讓在第一線的醫護人員暴露在危險之中,就有一名外科醫師在臉書上表示,因為愛滋病有隱私權,但醫護人員卻沒有受到保護權利,現在的法規根本就是讓醫護人員暴露在高度危險的感染風險之下。

這名外科醫師在自己的臉書上痛批,愛滋有隱私權,醫療人員卻沒有被保護的權利,他指出自己已經遇到第二次了,一開始這名病患因小腸腫瘤併腸阻塞從急診入院,病患從開刀前到開完刀都不主動告知自己有愛滋,他一開始是從報告到化療前肝病檢查,一點一點蛛絲馬跡發現病患可能有愛滋,但想要驗HIV(愛滋)病患不同意,到此時病患才願意坦承自己已經有10年病史。

這也讓外科醫師大罵「X!」,因為在病患治療期間,開刀、換藥、抽血、打針等都有一大堆侵入人體及體液接觸的治療,涉及幾十個醫療人員,全部都在沒有任何有效防護的情況下進行,全部都暴露在高度危險的感染風險底下,而我們的政府、我們的疾管局,卻一直只強調愛滋人權,健保卡不能註記,抽HIV必須得到同意,政府這樣對待醫療人員?

他也指出,醫療人員除了憤怒、自認倒楣,還是要高呼愛滋隱私權?所以醫療人員就是活該?最後外科醫師再度怒罵一聲「X!,我對不起所有參與這個病人治療的所有醫療及護理人員。」

此外也有一名不具名護理師表示「非常認同這名醫師的說法,因為不是只有傷口,或針扎才會感染,眼睛也是黏膜,如果愛滋病患的體液濺到眼睛,也可能會因此受到感染。」

不過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12條「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感染人類免疫缺 乏病毒。」 第23 條 違反第十二條,將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中時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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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外科醫生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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