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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06 21:38:17| 人氣3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北地區】不認性侵女兒同性伴侶、惡父:我才是受害者吧!?(20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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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歲的李姓男子前年某日心情不佳,邀約女兒及其同性伴侶吃飯喝酒,見女兒的同性伴侶酒醉無力抵抗,竟趁機上下其手,被發現後仍不罷休,趁對方外出買菸之際把人帶到暗巷猥褻,返家後把人拖到頂樓陽台監視器死角處性侵,法庭上還喊冤說自己才是被害人,但法官未採信說法,最後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

法庭上,李否認犯行,辯稱是對方突然失控,「當時女兒跟對方很相愛,我吃點虧沒關係」。他指稱,當時對方將手伸進他的內褲抓住生殖器,作勢要扯下他的褲子,後來也是對方抓著他的手去碰觸其下體,「我在頂樓等於是受害者,怎麼反而變成我是加害人」。

被害女子指稱,李男趁她酒醉多次侵犯她,甚至強行脫掉她的褲子,企圖性侵,後來因無法勃起改用手指。她說,當下其實非常驚恐,但考量小孩還在李男家,擔心遭遇不利,所以只能找藉口推託,不敢大動作反抗。

新北地方法院認為,被害女子對於阻止李男的言詞和肢體動作、顧慮小孩安全委屈求全的心情細節描述非常明確,若非親身經歷,不可能描述這麼清楚又前後一致。加上包括李男女兒在內多名證人都聽聞女子被性侵一事,2人過去又無恩怨,應不可能冒誣告風險。

法院認為,李男明知女兒與被害女子正交往同居,身為長輩,竟不顧身份屢次猥褻被害女子,最後更企圖性侵,所為令人髮指,最後依乘機猥褻、強制猥褻和強制性交3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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