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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22:23:26| 人氣83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罵人「同性戀、不正經」、男子被判拘役。(2017.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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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同性戀、不正經」 男子被判拘役

udn 聯合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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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護仲介蕭姓男子與他仲介的陳姓女看護吵架,蕭男對陳女姑媽指稱:「陳女是同性戀,會趁機偷摸女外勞看護大腿及跟女外勞看護睡覺」;並在派出所公然指陳女「同性戀、不正經」。他與陳女互告,吃上誹謗、公然侮辱、誣告官司。蕭男前年被台南高分院依誹謗、公然侮辱罪處拘役35日得易科罰金3萬5000元確定,被南檢起訴的誣告部分,台南高分院本月判決無罪,南檢可上訴。

有恐嚇前科的蕭姓男子,2011年12月仲介陳姓女子到台南市一間護理之家擔任實習看護,兩人因佣金問題齟齬,蕭男在隔年2月,在一間醫院走廊對陳女姑媽說陳女是同性戀,會摸女外勞大腿、和她們睡覺。陳女與姑媽很生氣,當日下午報警,蕭男製作筆錄時,又在大庭廣眾下指陳女同性戀、不正經。

陳女事後對蕭男提出妨害名譽罪嫌告訴,蕭否認自己罵人,反告陳女誣告。台南地檢署偵辦後,對陳女不起訴處分,並認蕭男涉犯誣告罪,對他提起公訴。

台南地院2014年先審理蕭男的公然侮辱、誹謗案,法官認為,同性戀在我國雖非違法,然亦未獲得社會普遍認同,且性向屬個人極為私密之事,除非當事人主動對外說,他人無端以同性戀或不正經稱呼,顯有貶抑、侮辱之意。蕭男散佈陳女是同性戀消息,觸犯誹謗罪;在派出所內謾罵陳女是同性戀、不正經,則構成公然侮辱罪,處他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蕭男上訴二審,改判35天得易科罰金確定。

台南地院今年審理蕭男的誣告案,一審法官認為,蕭男有公然侮辱、誹謗事實,卻對陳女提出誣告告訴,不僅浪費國家司法資源,並使陳女無端遭受訟累,因此依誣告罪,處蕭男有期徒刑4月。

蕭男上訴,台南高分院細譯警詢筆錄後認為,蕭男是因不滿陳女告他妨害名譽告訴,在警察推問下,才表示要對陳女提告誣告,並非自己主動至警局提告,可見蕭的提告,只是訴訟上攻擊防禦的方法,要加強檢警對於自己無妨害名譽的事實認定,以脫免自身責任,因此改判蕭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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