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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19:52:46| 人氣28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通姦除罪化無關兒少保護、性別平權。(2017.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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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國是會議在討論兒少性別議題,因女作家輕生,補教名師涉嫌性侵,決議通姦除罪化。其決議主要考慮性侵案被害人提告常因證據不足而無法定罪,反遭被告配偶控告妨害家庭定罪,導致被害人隱忍不敢舉發,對人權保障不周。對此因果關係推論,筆者有不同看法:
一、女作家之死,無關通姦除罪化:如女作家當年提出性侵告訴,被告是否必然無罪,女作家是否反遭通姦告訴?均已不可回溯,將現時、主觀的認知,當作過去可能的結果,引為通姦除罪化的論點,顯不適當。所為論證似不當消費往生者?恐有引諭失義的不當;應重新檢視司法制度對性侵被害人是否公平友善才有意義。
二、兒少議題應以兒少保護為核心:司改分組會議應著重於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序言,應讓兒童在家庭環境裡,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通姦除罪化是否有助兒童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家庭氣氛中成長?若無關聯性,即不應直接與兒少保護議題連結!
三、通姦除罪,無關性別平權:通姦是嚴重婚外情事件,破壞了家庭的和諧與信任。現代核心家庭的組成,是父母與未成年人子女。如果說:結婚是愛情的墳墓,但不代表相姦者可以來盜墳,讓家庭不得安寧。通姦的制裁不是針對性別,而是制裁對家庭的破壞、讓無辜孩子受苦者。

應檢討性侵難定罪

通姦除罪不必然保護女性,面對登門挑釁的強勢第三者,這家人如何擁有安寧生活?犯錯者怎能打著性別平等的旗幟,合理化破壞他人行為;如同盜墳者總不可說:因為沒家人掃墓,所以我可以來盜墓。 
幼童遭誘姦性侵的保護,如迷失於通姦除罪化,恐陷於治絲益棼的錯誤。在司法實務,有不同的被害人遭性侵,在雷同案情、證據相似情況下,都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但在相同法院、不同法官審判下,一案有罪、一案無罪,經上訴到二審都判無罪。雖然檢察官都為被害人上訴到第三審,一審無罪案直接遭上訴駁回定讞;一審有罪案則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雷同案件不同結果,是因《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一二審無罪的上訴,必須判決違背《憲法》、司法院解釋、判例,否則縱使事實錯誤、判決違背法令也不能上訴。此形同指鹿為馬,不算違憲、判例,檢察官也不能為被害人申冤上訴,此種規定,是人權保護嗎?在兒少權益保障上,是否應就該規定檢討改進? 
幼童性侵害事件常因陳述能力不足,或驚慌不敢說出被害,導致遲延報案、證據不足讓犯罪者逍遙法外,怎可因一、二審無罪,即剝奪申冤機會?為什麼司法的公平正義,可以因為一、二審無罪,獨厚被告,犧牲被害人?期待司法國是會議對於被害人的人權保護可以真正落實。至於通姦除罪化,實不必然是保障兒少、婦女人權,有再為理性評斷必要。 

律師、律師全聯會社會法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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