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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7 13:16:17| 人氣2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從《婚姻平權草案》 看同志伴侶醫療權。(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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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婚姻平權草案》 看同志伴侶醫療權

  • 作者 : 康健網站編輯

《民法》部份條文修正案,也就是俗稱《婚姻平權草案》26日在立法院初審通過,你知道到底修了哪些法條嗎?主要修改《民法》第971條之1,「異性或同性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夫妻、配偶之規定。異性或同性配偶,平等適用本法及其他法規所定關於父母子女、親屬之規定。但本法第1063條以異性配偶為限。」第972、973條「婚約當事人由男女改為雙方,訂婚年齡和結婚年齡修改成男女一致(17歲及18歲)」。然而,真正最迫切的「醫療權益」又是如何呢?

事實上自2015年,各縣市陸續開放「無實質法律關係的同性伴侶註記」,表示經過授權即可在醫院進行手術或醫療時,同性伴侶可用「關係人」的身分實施同意權。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宏恩,也曾投書提到 病人可以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書面委任代理人,也就是委託代理人在未來自己因為昏迷或無法表達意願時,可以代替病人決定,此代理人可以是朋友同學甚至是同性伴侶。 
  
醫療代理制度可以解決同志伴侶的問題嗎? 
  
到底同志伴侶在醫療權益上,是不是真的有影響呢?伴侶盟理事、執業律師潘天慶指出,提到醫療代理制度的法律總共有三個。第一個就是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第65條,第二個是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5條、第6條、第7條,第三個就是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 條。 
  
他舉出衛福部在2016年特別發函說明,目前衛服部在認定醫療關係人上,包括同居人、摯友都可以代為簽署同意書,不一定要取得戶政單位的註記;如果同志伴侶有註記,則不論是否在該縣市註記,都視為有效文件。 
  
但是,現實中情況是:要看當時的情況。如果情況非常緊急,不管是誰簽署同意書,醫師都會盡力救治;如果是病患當時神智清醒,也就是病患自己簽署;但真的碰到需要代理人做決定的時候,就會陷入家屬跟伴侶間的拉扯。 
  
同志熱線秘書長彭治鏐在開刀之後,針對同志伴侶醫療權益部分,詢問過一些醫師的意見,大部分醫師都說,最麻煩的狀況就是病患無法決定,必須要仰賴其他人決定是否治療時,最常見的狀況當然是依照家屬的意見,因為這是最安全的作法。 
  
簡單來說, 醫療法中沒有代理人,只有關係人,如果關係人跟家屬意見不同,大部分的醫師還是以家屬決定為主! 


同志伴侶在醫療上會碰到哪些狀況呢? 
  
狀況一:對於病人的私密問題,醫師應該直接問嗎? 

2015年4月的某一天,同志諮詢熱線秘書長彭治鏐突然肚子痛到不行,由男友送到急診。檢查後醫師告訴治鏐:「可能是腹膜炎,需要住院治療。」當下治鏐急忙打電話給媽媽,希望她能夠來醫院一趟,因為媽媽早就知道治鏐的性向,也知道他有個同居多年的男友,因此每次的病情討論,媽媽都會邀請男友一起參與。 
  
過了幾天之後,疼痛似乎沒有好轉,甚至還有膿包出現,醫師覺得這不太對,於是會診了感染科醫師。那天下午,媽媽跟治鏐感染科醫師來到病床前問治鏐:「最近有出國嗎?有沒有到過哪些疫區?」治鏐回答:「沒有。」 
  
接下來,感染科醫師就問治鏐:「你有女朋友嗎?最近有發生過性行為嗎?」這時候治鏐知道醫師要問他性傾向、是否有可能感染HIV,於是他說:「我是男同志,我知道你要問什麼,我知道我的HIV結果會是陰性;但如果你想要驗、想要做確保,我ok、沒有問題。」 
  
「老實說,我覺得醫師相當沒有敏感度。」他說:「當下我覺得這醫師到底在想什麼,為什麼會在我的家人面前詢問性傾向的問題。幸好母親知道我的性向,才得以免去尷尬的感覺。」 
  
狀況二:幫另一半做決定,卻有被告的風險? 
  
多年前的一個下午,潔茹(化名)的另一半突然腹痛難忍,急忙地將她送到急診,經過檢查後,發現是卵巢的問題,醫師判斷需要開刀治療,因此安排隔天早上七點動刀。手術到一半的時候,醫師突然走出來,對潔茹說:「病患卵巢疑似有腫瘤,如果確認之後,要不要將子宮跟卵巢一起切除比較好?」 
  
當時,另一半的家人都還沒有到,這時候潔茹當機立斷地說:「好!」於是由潔茹簽下了手術同意書。後來,潔茹碰到一些律師朋友,她們對潔茹說:「如果我是家屬,我可以告你!」接著律師分析:在卵巢問題動刀的時候,那是緊急狀況,你簽署手術同意書絕對沒問題;但是後面發現有腫瘤,詢問你是否要切除生殖器官時,這一段並不是緊急的狀況,如果家屬堅持要告你,那麼你就有可能吃上官司。這才讓潔茹醒悟到:原來幫心愛的另一半做醫療決定,竟然有吃上官司的風險!


狀況三:當同志伴侶跟家屬意見相左的時候,該聽誰的? 
  
2016年10月,長期在台灣教授法語與法國文學的畢安生老師,在木柵住處一躍而下,跟隨著一年前過世的伴侶,離開了這個世界。他的學生李晏榕在2015年的時候,就在畢安生伴侶離開的時候,在臉書上陳述了他的處境:畢安生知道,他的男友不希望繼續治療,但那時候醫師的對口是家屬,而家屬決定要繼續治療,他在一旁什麼都不能做,只能看著男友受苦。 
  
一起廝守35年,當另一半病危的時候,能夠替伴侶做決定的人,竟然不是相處35年的自己,而是伴侶不常見面的親戚。爾後,兩人努力一輩子的財產,卻因為都登記在伴侶名下,所以伴侶過世之後,都是另一半的家屬繼承,他只能被「允許」住在自己跟伴侶一輩子打拼所購買的房子,這對於任何人而言,絕對都是令人心碎的事情。 
  
同志伴侶只能在「遺產贈予」跟「醫療代理人」中二選一? 
  
那麼,同志伴侶在醫療上該要如何保障另一半呢?潘天慶律師建議,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可以指定伴侶作為醫療代理人,在該條例中,醫療代理人是第一順位,之後會依照一下的順位排序: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等親直系姻親。 
  
所以,如果同志伴侶成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醫療代理人,就是可以做決定的人。因此在狀況三中,畢安生男友其實可以指定畢安生作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醫療代理人,就能成為醫療決定者。 

 
  
另外一個提到醫療代理人的醫療法規,就是「病人自主權利法」。在2018年即將實施的病人自主權利法中,病患可以透過預立醫囑的方式,指定同志伴侶成為自己的醫療代理人。潘律師也提醒,為了避免後面的紛爭,同志伴侶預立醫囑之後,可以進行公證程序,讓醫囑有另一層保障。



*原文出處:http://www.commonhealth.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nid=7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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