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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伴侶制、準婚姻。(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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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廣場》伴侶制 準婚姻

2016-11-27

自由評論

◎ 沈政男

 

婚姻平權爭議越演越烈,原本主張修改民法的民進黨,為了平撫反對聲音,考慮另立伴侶制專法,卻又引來同志團體抗議。其實若能施行伴侶制,台灣可說已經趕上世界潮流,達成婚姻平權的重大進步。

從二○○一年荷蘭首開先河,修改民法容納同性婚姻以來,全世界至今有二十三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而這二十三個國家為了減少反對阻力,絕大多數在修改民法的婚姻定義前,都先施行伴侶制,等到社會更加開放以後,再接納同性婚姻。比如荷蘭在一九九八年施行伴侶制,三年後才修改民法承認同性婚姻,而加拿大與法國等國家更久。

伴侶制也是歐洲社會對於婚姻平權的現階段共識。歐洲人權法院今年裁定,伴侶制必須容納同性伴侶,否則就是違反〈歐洲人權公約〉。至於同性婚姻,則尚非〈歐洲人權公約〉保障範圍。

伴侶制是一種準婚姻,權利義務與婚姻類似,但結合較鬆散,比如只要一方希望解除就能解除,不像離婚那麼麻煩。有了伴侶制,「同志伴侶不能為對方簽署手術同意書」這類憾事就能消除,同志的婚姻權利可說已經得到相當保障。

伴侶制與婚姻最大差異在於子女收養,而這勢必是未來立法的爭議焦點。在伴侶制底下,一方收養子女以後,另一方能不能成為對方養父母?關於這點,各國作法不一,而台灣該怎麼做,值得婚姻平權團體關注。

除了執政的民進黨以外,在野的國民黨與反對同性婚姻的團體也傾向支持伴侶制,可說逐漸形成了婚姻平權的最大公約數。有了伴侶制以後,台灣社會應繼續破除「同性戀是病態」、「同性戀需要矯治」、「同性戀可以選擇」等錯誤觀念,並關注同志家庭生活狀況,好讓更多人知道,同性戀雙親也能撫養出同等健康快樂的下一代,而這都有助於社會接納同性婚姻立法。

(作者是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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