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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3 03:20:51| 人氣57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北市提同性婚姻釋憲/法務部:民法規定未違憲。(2015.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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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電子報

針對同性婚姻爭議,台北市政府今年7月間以同性伴侶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因不符民法結婚相關規定遭拒,認有違憲之虞,轉請行政院聲請釋憲。但法務部認為,憲法解釋所承認的婚姻,是以一男一女結合為前提,同性婚姻並非憲法基本人權,因此民法相關規定,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日前已提出法律意見供行政院參考。

 

今年6月,美國最高聯邦法院判決,同性伴侶結婚權利受憲法保障,今年7月間,台北市政府以民法相關規定限制同性婚姻,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函請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台北市政府主張,因為有多位同性伴侶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因不符民法親屬篇第972、980、982條等結婚相關規定,遭到拒絕,認為民法相關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22、23條之疑義。

 

法務部指出,法律程序上,地方機關在行政職權適用法律,發生牴觸憲法疑義情形,依法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也認為台北市政府對同性結婚權益聲請釋憲案,有助於引發討論及關注,開啟以司法途逕保障同性伴侶權益,表示肯定。

 

不過,法務部認為「婚姻自由」非為憲法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而係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承認。憲法解釋所承認之「婚姻自由」及「婚姻」係以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為前提,因此「選擇與同性別者締結婚姻之自由」及「同性婚姻」尚難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

 

另民法有關限制同性別國民不得訂立婚約或結婚登記之規定,尚未涉及憲法第22條之「其他自由及權利」,自無牴觸憲法第23條問題,與憲法平等權保障亦無牴觸,因此法務部認為因此民法相關規定,並無牴觸憲法之疑義。

(中時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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