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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4 05:04:49| 人氣38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女同志戀情遭反對,和伴侶母拳腳相向!?(20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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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記者金仁晧/台北報導〕

20多歲的盧姓女大生101年時認識黃姓女子,兩人萌生愛意,進而交往,不料去年年底盧母發現此事,逼盧女「立刻分手」,黃女知道戀情遭反對後,要求盧女立下字條「選擇和黃XX在一起,除了過年之外,不跟媽聯絡」盧母得知此事,命盧女拿回字條,黃女氣得到盧母上班的公司理論,並發生拉扯,事後挨告傷害,士林地院審理後,判黃女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

據了解,交往時黃女及盧女同居,因盧女仍在唸書,無固定收入,房租都由黃女支付,由於黃女擔心兩人分手後會人財兩失,要求盧女寫下的字條中提及「如果違背的話,一個月付她(指黃女)一萬元,總共拾陸萬,從此以後,兩個人不聯絡」,而本案發生後,雙方仍持續爭吵,目前已分手。

開庭時,盧女表示,去年年底她寫下字條後,黃女就拿起手機拍攝,傳給她的母親,母親很生氣,要她拿回字條,黃女知道此事後,當天就帶著她到母親上班的公司理論,還要求再寫一張字條,她才寫到一半,母親就走出公司,黃女立刻站起身朝母親頭上「巴」幾下,雙方爆發拉扯,直到公司的主管勸架,兩人才分開。

盧母則表示,當天她的頭至少被打了3下,並指出當時黃女穿了6公分的高跟鞋,朝她右大腿猛踢。

法官認為,黃女先出手攻擊盧母,雙方發生拉扯、推擠,過程中黃女又出腳踢盧母,非單純排除侵害,而是基於傷害犯害出手還擊,不屬於正當防衛。

 

(版主OS:無言...如果自己的另一半自己都不願意極力爭取的話,妳(你)去暴力相向只是自找難堪而已,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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