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你是男人偏偏要去登記成女人,這與事實不符吧?如果你不做變性手術,國家同意把你登記成女性,你穿女性服裝上女生廁所,如果你還有男性性能力,難保不會去強暴女生,如果發生這種事情是誰的責任?
男就是男,女就是女要在身份證上記明,做為是男是女的依據,不然執法者如何分辨?難道每碰到案子都要請他或她脫褲子來看嗎?
要變性是本身要深切需要才會去做,這與人權何干?別動不動就說人權,如果人權擺第一至高無上,那那些犯法的人也不應被關,被關就是剝奪了他們的自由。再說不變性可不可以?可以呀!不變性照樣活得好好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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