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逸婷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等團體昨天(9/26)公佈了對年底台北市長三組候選人的同志議題表現評比,由馮光遠(+1.5分)勝出,柯文哲(-1分)小贏連勝文(-3分)。對於這份評比,從結果來看其實不大令人感到意外,然而評比者提出的評比標準,卻也值得同志社群檢驗並評比之,其中尤需嚴肅面對的是,在這個評比的過程中,「婚權」終於成為了「同志議題」的同義反覆,甚至是唯一內涵。

實際檢視伴侶盟的評比,表面上標準有三項:(一)是否支持同性婚姻;(二)市政層級的多元性別政策規劃;(三)對同志社會處境的認知。然而從實際際評比過程來看,其實三項標準卻是「三位一體」,舉例來說,馮光遠為何在「市政層級的多元性別政策規劃」的項目上拿到+0.5分,是因為他曾表態支持讓同志伴侶在身分證配偶欄上另行註記;而柯文哲之所以在「對同志社會處境的認知」的項目上取得-0.5分(優於連勝文的-1分),則是因為他過去曾在「同婚」議題上表示自己棄權,最近則表態支持,顯示為肯學習、有進步空間。換言之,洋洋灑灑三項評比標準,其實三項都是萬流歸宗地回到「同婚」的唯一主題上(相關報導)。

伴侶盟在北市府前公佈市長候選人評比結果(攝影:陳逸婷)

評比的今昔對照

事實上,同志社群每逢選舉透過組成「同志觀察團」來針砭候選人已經是長時間的傳統,從1995年開始,在至今將近20年間的各場大小選舉中幾乎都未曾缺席[1]。然而,在過去多場選戰觀察的紀錄中,卻從未發生單單僅針對「同婚」作為唯一評比標準的狀況。就以2006年直轄市長/市議員選舉,由同志諮詢熱線及性別人權協會所組成的「選舉同志觀察團」來說,當時觀察團提出了正面與負面名單,其評比標準就包含了六大項,諸如(一)民政預算:編列固定年度預算推動「同志公民運動」;(二)教育文化:積極協助校園內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三)警政法規:要求警方停止騷擾同志空間、不當臨檢搜索與違法釣魚辦案;(四)社會福利:保障同志伴侶之安全與自主;(五)勞工法規:公務體系帶頭推廣性平教育,防止轄下公/私部門之就業歧視;(六)衛生保健:醫院系統保障同志伴侶可簽署手術同意書與病房探視。

在過去的選舉觀察中,同性婚姻與伴侶權等議題雖然也經常含括於其中,然而,同性戀就像是任何一種身分一樣,內部就有著方方面面的差異,每一個各別的同志,都存在著複雜的處境與需求,過去同志運動團體即便也難以窮盡,但至少是企圖整合或濃縮各種可能的壓迫來源,透過選舉過程中難得的曝光機會,將同志的真實處境帶到大眾與媒體的眼前,尋求改善。

就以近來幾起新聞事件來看,不久前媒體才大篇幅報導「男男色情按摩店」的查獲,當事人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這就涉及到包含同性戀在內的各種人等的性權與實際性需求的問題,以及警方長年以來的「釣魚」惡質偵辦手法,這些都是過去選舉觀察中的重點命題,如今反倒未見關心。大法官在2009年作出為德不卒的釋字第666號解釋後,2011年《社維法》隨之修法,此後對於性交易的查處由過去的罰娼不罰嫖,變本加厲改為更惡劣的專區外娼嫖皆罰[2]。這在中央層次上是法律問題,但在地方層級仍有「性專區」的設立可以努力。而柯文哲所謂「掃毒整樓連坐」之論,又豈可能無關同志?

窄化的警訊

❝每每在討論同志遊行訴求時,總是環繞著婚姻權、伴侶權,社會對於同志需求的理解也一直放在婚姻家庭關係上,「在一起天長地久」變成是同志最想要的,雖然這個訴求不是大部分人的真實需要,卻是大部分同志的想像需要。對這個想像的質疑與對話,一直沒有清楚展開,但對社會大眾而言,「同志要結婚成家」已成了唯一訴求。❞[3]

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曾在回顧同志運動的發展歷程時提出以上反思,撇開對「同婚」本身的立場爭議,退一萬步言,「同婚」也該只是眾多同志議題的其中之一,而非唯一。然而,正是某種「成家意識」的文化工程,打造出人人都(應)要成婚成家,並且相信成婚成家可以解決社群的各種問題的意識,持續將同志社群當中原先的複雜與開放性給逐漸關閉收攏。去年(2013)同志遊行將主題定為「性難民」並論及用藥與性工作等議題時所激發出的激烈反彈已是明確警訊,此次市長候選人評比的項目窄化,只是再度顯示隨著同婚單一目標的升高,反而激化了對於其他議題關注的排除。

選舉政治經常是一個十分狹窄的場域,電視名嘴眾聲喧嘩報紙寫手舞文弄墨,成日吵來吵去,但真正上得了檯面的主題並不太多,選舉越是達到激烈高峰,言論與意見收窄的傾向就越是明顯。社會運動的政治化是好事,但應當是將社運的能量帶進政治空間提供刺激,而不是把選舉政治的惡習反饋回自身。講到台北市長選舉,許多人根本搞不清楚什麼具體政見差異,只知道MG149、金衛TDR;講到同志運動,如果也只知道同性婚姻,這是社會運動的反動。

【註釋】

[1] 有關台灣同志社群參與選戰觀察的歷程,賴鈺麟的碩士論文曾進行詳盡整理,參見賴鈺麟(2002)〈台灣同志運動與同志諮詢熱線之研究〉,頁74。[back]
[2] 參見2011年底《社維法》修法三讀通過時的苦勞評論〈修法開倒車 侵害性自主 助長性剝削〉。[back]
[3] 王蘋(2012)〈從個人實踐看台灣性/別運動的轉進與衝突〉,《轉眼歷史:兩岸三地性運回顧》(何春蕤編),頁325。[back]

 

*原文出處: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