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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10 17:49:34| 人氣23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同志家長是為了孩子而抗爭?(201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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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家長是為了孩子而抗爭?

同志和異性戀都希望建立家庭,也希望孩子受到最好的照顧。

作者: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

易新福司法事務官於日前投書指摘「成年同性伴侶…藉由『收養兒童』或『收養未成年人』的新聞,將兒童放在同性議題的火線,在收養心態上根本悖離了收養的意義和收養制度所建立的價值」、「私心的將無選擇權的兒童捲入個人性向的抗爭」等語(下稱易文),本會認為易文對於同志家庭存有偏見,有澄清之必要。

首先,我們認為,收養事件雖因訟爭性低,而於家事事件法中歸為「非訟事件」,然收養之認可關乎子女最佳利益,應慎重對待,但實務上竟交由主要職司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非訟等事件(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第1項)的司法事務官處理,就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而言,司法事務分配似有輕重失衡之虞。

其次,法官倫理規範第17條規定,法官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原則上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若司法事務官在事務分配上居於法官之地位處理未成年收養事件,則易文對已經繫屬於法院之事件,藉由評論新聞之形式,公開質疑當事人聲請收養之目的,是否有當,已值懷疑,其自稱「辦理收養經年」,又對個案妄下「將兒童捲入個人性向抗爭」之結論,其投書是否已屬於「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亦值深思。

再者,易文指稱:「聯合國跨國收養方面保護兒童及合作公約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父母』,…所指的當然就是子女身之所從出的父親與母親,也就是男性與女性」。顯將原文之「parent-child relationship」(親子關係),曲解為「父母子女關係」,我們認為,親子關係是一種照顧關係,在多元家庭的尊重與理解下,家庭的形式不應侷限於一父一母、雙親的、異性戀的家庭而為理解,如此以「典型傳統社會觀念及文化」為中心將parent誤譯為「父母」,又將之過度引申為父親與母親、男性與女性,實有不當。依該種理解,單身收養豈不與該公約之意旨相悖,如此說來,民法未排除單身收養倒是不符國際公約了嗎?

誠然,兒童出生時,無從選擇雙親之政經地位、人格特質,我們只能希望所有的兒童都獲得最好的照顧,然而同志伴侶不可能「不小心」成為家長,無論是國外的研究或本會長期接觸同志家庭的田野經驗都顯示,同志為了生育必須與伴侶下定決心,背負龐大經濟壓力、做好親職準備,以便隨時教導孩子在面對困難、甚至面對歧視的時候如何因應,許多研究均指出,做好生育準備、養育計畫的同志是理想家長,易文所謂同志伴侶為了「性向的抗爭」就把孩子帶到世上等語,實是無稽!

同志伴侶決心公開家庭生活讓社會看見同志家庭的需求,是甘冒曝光的風險,為的是爭取將來對孩子更為友善的環境、讓如易文一般質疑孩子的聲音越來越少,絕非僅是為了自身性向的抗爭!天下父母心,同志和異性戀都希望建立家庭,也希望孩子受到最好的照顧,為何同志生育、照顧的孩子在易事務官的眼裡,就成了抗爭的工具?

易文只以同志受到歧視的現況,便質疑同志家庭對於孩子的愛,更公開為文指摘、質疑當事人收養的動機,影響個案裁判之公正性,這一方面是在強化歧視的現實,另一方面則讓國家公器成為歧視的來源。對於收養事件,必須詳細評估兒童最佳利益,裁判者本應詳閱卷證資料,甚至邀請專家學者出具鑑定意見,在一個對於同志家庭有正確理解之下,方能做出妥適的裁判,絕非只看報導,就對於應該詳細評估的案件妄下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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