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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3 14:51:57| 人氣6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教育的公與私。(2014.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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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教育的公與私 (原載於「星期日明報」,2014-2-2)

文 小曹( 女同學社執行幹事www.leslovestudy.com )

上星期,《明報》接擭兩宗投訴,揭發了位於馬鞍山的基督教國際學校(International Christian School)要求教職員簽署聲明,遵守「聖經倫理和品格標準」,凡有同性戀或任何違反一男一女婚姻的行為一律視為違規,輕則面臨紀律處分,重則終止合約。

其實,要從《聖經》裏找到前後一致而又適用於當代社會的倫理和品格標準絕非易事。只需輕輕翻看,便不難發現橫跨漫長歷史時間的《聖經》,記載了不少用今天眼光看來極盡荒唐的事,例如創世紀第38章7 至10 節便記述了上帝要求俄南與剛剛被祂賜死的哥哥的遺孀行房,以為兄長留後,但俄南不從,故意體外射精,最終落得跟哥哥同一下場。對於這種跟亂倫無異的兄終弟及制,上帝不但沒有詛咒,還指使俄南跟從,甚至因他拒絕配合而將其處死。

《聖經》標準隨時代變更

由此可見,兄長過身且膝下猶虛時,弟弟跟大嫂行房以延續哥哥的血脈是上帝鼓勵之事,若古人跟基督教國際學校一樣喜歡白紙黑字地訂明基督徒本分,恐怕也會把這個人倫規範寫進古代版的「聖經倫理和品格標準」。只是,當這項倫理要求在當代社會不復存在,又與大眾生活經驗完全脫軌時,便慢慢被看成是一時一地的風土人情,失去了昔日作為道德命令、指導倫理生活的基本原則。即使最虔誠的信徒翻到創世紀的這一頁,亦不會把它認真看待,更不會高呼禁止亂倫的法例「逆向歧視」,侵害良心自由。簡言之,信徒如何詮釋、引用《聖經》內林林總總的道德戒律,把哪一句視為旨在啟發、誘人敬畏上帝的故事,又把哪一段說成是跨越時空的絕對倫理標準,存在一定的篩選甚至策略的考量,所以,往往先有看法,再往《聖經》找依據。

私立學校亦屬公共領域

也許,有人認為基督教國際學校作為一所有基督教背景的私立學校,為教職員訂立它自己詮釋下的「聖經倫理和品格標準」是宗教自由的體現,其他人不得置喙。然而,根據立法會的文件,政府曾向該校發放九千八百多萬元興建新校舍,雖然只屬一次性的資助,亦比其餘七所私立學校獲得的金額少,但仍然是公帑,間接說明政府認同這些學校提供有利公益的服務。因此,究竟該校對教師的倫理和品格要求是否符合公益,公眾絕非毫無置喙之處。其次,宗教團體亦非全然不受法例規管。例如,即使學校真誠地按照宗教信仰而拒絕聘用女性、單親媽媽或爸爸、傷健人士或南亞裔的人當老師,仍然觸犯現行四條的反歧視法。再者,訂立這套標準為櫃內的同志教師以至同志學生創造極為敵意的工作和學習環境,有利針對同志和性別氣質不符正典的校園欺凌。

基本而言,宗教和良心自由並不限於個人選擇或不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還包括通過行動或不行動(action or non-action)( 例如拒絕提供服務) 來公開展示(openly manifest)某種良心、信念、信仰或價值。然而,我們同時要明白信仰、信念和良心可以是非常個人的想法和情感,所以,究竟在哪些情况下法律容許人們基於信仰、信念和∕或良心在公共領域或參與公共事務時通過一些行動或不行動來公開展示,便是極為要重的法理學議題,亦是任何反歧視不能迴避的爭議。

拆損他人權益須受限制

要妥善回應這個爭議,便必須為宗教與良心自由劃下一個合理的界線。正如大部分受法律保障的個人權利,宗教和良心自由亦非毫無限制。社會學家Charles Taylor 與Jocelyn Maclure 合著的《俗世主義與良心自由》(Secularism and Freedom of Conscience)便深入探討良心自由與俗世社會經常出現又無可避免的衝突,並提出三項原則以判斷一些基於良心自由的要求應否獲得遷就。她們指出,若遷就這些要求會導致(一)嚴重障礙現有的制度履行它的目的,例如教育、醫療、提供公共服務等、(二)過度的開支或構成嚴重的功能限制或(三)拆損他人權益和自由時,便應拒絕(100 至101 頁)。

因此,根據這三項原則,在公領域或在參與公共事務時,公權力便需要限制以折損他人權益來表達一己宗教、良心、信念或價值的自由。例如,即使僱主信奉某個宗教或守持某種價值,在公開招聘時不得基於受法例保障的身分或狀態給予不合理的較差對待。同樣,一家對公眾提供服務的商戶,亦不能因顧客受法例保障的身分或狀態而歧視她∕他們。在這些公共領域中,宗教和良心自由均不是歧視他人的合理理由,而一個尊重人權的法治社會亦不應對這些宗教或良心的價值取向提供遷就(accommodation)。然而,在私人領域,法例便不應介入各自根據自己的宗教信仰、價值取向甚至品味好惡而選擇跟誰結交朋友的自由。

適度豁免

然而,宗教場所、由宗教團體開辦和∕或經營的學校和社會福利團體難以斷言界定孰私孰公。我們可以參考《性別歧視條例》的做法,豁免宗教教士的按立或任命,讓宗教團體可以按照自己的信仰組織宗教。倘若某一職位的主要目的為宣揚教義和組織宗教活動,亦可獲豁免。例如,若學校聘請校牧,若她∕他的主要負責教義宣揚和組織宗教活動,便可以在整個僱傭環節裏按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表達施以較差對待。但是,若只是一般教師,其主要職務並非宣揚教義或組織宗教活動,便不應護得豁免,以求在平等人權與良心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當然,最理想的是學校主動刪除歧視性的聘用條件,因為,即使不違法,歧視都不是教育價值。
「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教育的公與私 (原載於「星期日明報」,2014-2-2)

文 小曹( 女同學社執行幹事www.leslovestudy.com )

上星期,《明報》接擭兩宗投訴,揭發了位於馬鞍山的基督教國際學校(International Christian School)要求教職員簽署聲明,遵守「聖經倫理和品格標準」,凡有同性戀或任何違反一男一女婚姻的行為一律視為違規,輕則面臨紀律處分,重則終止合約。

其實,要從《聖經》裏找到前後一致而又適用於當代社會的倫理和品格標準絕非易事。只需輕輕翻看,便不難發現橫跨漫長歷史時間的《聖經》,記載了不少用今天眼光看來極盡荒唐的事,例如創世紀第38章7 至10 節便記述了上帝要求俄南與剛剛被祂賜死的哥哥的遺孀行房,以為兄長留後,但俄南不從,故意體外射精,最終落得跟哥哥同一下場。對於這種跟亂倫無異的兄終弟及制,上帝不但沒有詛咒,還指使俄南跟從,甚至因他拒絕配合而將其處死。

《聖經》標準隨時代變更

由此可見,兄長過身且膝下猶虛時,弟弟跟大嫂行房以延續哥哥的血脈是上帝鼓勵之事,若古人跟基督教國際學校一樣喜歡白紙黑字地訂明基督徒本分,恐怕也會把這個人倫規範寫進古代版的「聖經倫理和品格標準」。只是,當這項倫理要求在當代社會不復存在,又與大眾生活經驗完全脫軌時,便慢慢被看成是一時一地的風土人情,失去了昔日作為道德命令、指導倫理生活的基本原則。即使最虔誠的信徒翻到創世紀的這一頁,亦不會把它認真看待,更不會高呼禁止亂倫的法例「逆向歧視」,侵害良心自由。簡言之,信徒如何詮釋、引用《聖經》內林林總總的道德戒律,把哪一句視為旨在啟發、誘人敬畏上帝的故事,又把哪一段說成是跨越時空的絕對倫理標準,存在一定的篩選甚至策略的考量,所以,往往先有看法,再往《聖經》找依據。

私立學校亦屬公共領域

也許,有人認為基督教國際學校作為一所有基督教背景的私立學校,為教職員訂立它自己詮釋下的「聖經倫理和品格標準」是宗教自由的體現,其他人不得置喙。然而,根據立法會的文件,政府曾向該校發放九千八百多萬元興建新校舍,雖然只屬一次性的資助,亦比其餘七所私立學校獲得的金額少,但仍然是公帑,間接說明政府認同這些學校提供有利公益的服務。因此,究竟該校對教師的倫理和品格要求是否符合公益,公眾絕非毫無置喙之處。其次,宗教團體亦非全然不受法例規管。例如,即使學校真誠地按照宗教信仰而拒絕聘用女性、單親媽媽或爸爸、傷健人士或南亞裔的人當老師,仍然觸犯現行四條的反歧視法。再者,訂立這套標準為櫃內的同志教師以至同志學生創造極為敵意的工作和學習環境,有利針對同志和性別氣質不符正典的校園欺凌。

基本而言,宗教和良心自由並不限於個人選擇或不選擇宗教或信仰的自由,還包括通過行動或不行動(action or non-action)( 例如拒絕提供服務) 來公開展示(openly manifest)某種良心、信念、信仰或價值。然而,我們同時要明白信仰、信念和良心可以是非常個人的想法和情感,所以,究竟在哪些情况下法律容許人們基於信仰、信念和∕或良心在公共領域或參與公共事務時通過一些行動或不行動來公開展示,便是極為要重的法理學議題,亦是任何反歧視不能迴避的爭議。

拆損他人權益須受限制

要妥善回應這個爭議,便必須為宗教與良心自由劃下一個合理的界線。正如大部分受法律保障的個人權利,宗教和良心自由亦非毫無限制。社會學家Charles Taylor 與Jocelyn Maclure 合著的《俗世主義與良心自由》(Secularism and Freedom of Conscience)便深入探討良心自由與俗世社會經常出現又無可避免的衝突,並提出三項原則以判斷一些基於良心自由的要求應否獲得遷就。她們指出,若遷就這些要求會導致(一)嚴重障礙現有的制度履行它的目的,例如教育、醫療、提供公共服務等、(二)過度的開支或構成嚴重的功能限制或(三)拆損他人權益和自由時,便應拒絕(100 至101 頁)。

因此,根據這三項原則,在公領域或在參與公共事務時,公權力便需要限制以折損他人權益來表達一己宗教、良心、信念或價值的自由。例如,即使僱主信奉某個宗教或守持某種價值,在公開招聘時不得基於受法例保障的身分或狀態給予不合理的較差對待。同樣,一家對公眾提供服務的商戶,亦不能因顧客受法例保障的身分或狀態而歧視她∕他們。在這些公共領域中,宗教和良心自由均不是歧視他人的合理理由,而一個尊重人權的法治社會亦不應對這些宗教或良心的價值取向提供遷就(accommodation)。然而,在私人領域,法例便不應介入各自根據自己的宗教信仰、價值取向甚至品味好惡而選擇跟誰結交朋友的自由。

適度豁免

然而,宗教場所、由宗教團體開辦和∕或經營的學校和社會福利團體難以斷言界定孰私孰公。我們可以參考《性別歧視條例》的做法,豁免宗教教士的按立或任命,讓宗教團體可以按照自己的信仰組織宗教。倘若某一職位的主要目的為宣揚教義和組織宗教活動,亦可獲豁免。例如,若學校聘請校牧,若她∕他的主要負責教義宣揚和組織宗教活動,便可以在整個僱傭環節裏按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性別表達施以較差對待。但是,若只是一般教師,其主要職務並非宣揚教義或組織宗教活動,便不應護得豁免,以求在平等人權與良心自由之間取得平衡。當然,最理想的是學校主動刪除歧視性的聘用條件,因為,即使不違法,歧視都不是教育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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