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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成家仍值得努力!(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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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觀察

多元成家仍值得努力!

作者: | 社會觀察 – 2013年12月10日 下午3:52

近來關於多元成家的法案在交友社群上討論得沸沸揚揚。雖然,我們的總統、行政院長以及台北市長認為這個問題並沒有社會共識,所以應該緩辦。如此做法,只能證明我國的政府官員沒有擔當,不願意面對真相。這個議題,在網路上沸騰的程度或許三位常與民意脫節的政府首長並不了解,但在各報的民意論壇上以及這幾天的新聞報導上都可以看到這個爭議。一味的等待而不願提出自己的見解,是一種不負責任。

同性戀與異性戀一樣,會發生在你我的周遭朋友之間。不管你認為是自然或不自然,他就發生了,這是個事實,他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行為。而這樣的事實,在法律上卻沒有法定地位去保障,以至於悲劇叢生。

雖然有學者認為,我國民法第982條規定並沒有規定同性戀不得結婚,然而,立法者於民法第972條關於婚約之訂定,在文義上說明了一男一女,卻在982條的結婚卻未如此規定,甚難想像。因此兩者應該都是有異性戀的意涵,重點在於民國十九年民法親屬篇制定之際立法者所能想像。這也是修法必須要全面性的思考,而目前的多元成家法案,僅針對第972條婚約的問題來做修正,其實並不妥適。但是這樣的想法並不阻礙婚姻平權的思考,多元成家的目標仍值得努力。

反而有學者或者是宗教團體,一直指出對於同性戀的包容與尊重,但是卻由於同性戀的緣故,所以不能組成家庭。因為家庭乃是一男一女的組合,而某些人甚至認為這樣的做法符合平等的要求,如此做法顯然太過跳躍。平等原則是憲法上很難操作的原則,強調不可做恣意的不同對待。而何以可以對同性戀與異性戀做不同的對待,取決於在婚姻制度上,兩者是否有本質上的區別。此點並非憲法第23條所規範,而是關於婚姻與家庭的制度形成。而平等到底是希望這些人的積極可以受到法律的保障,還是直接的排除在法律保障之外呢?這是不言而喻的。

人與人的相愛,國家並無法介入,即使婚姻保障,他們還是會相愛。國家沒有權力阻止人家相愛,相愛的人卻沒有法律地位的保障是一件悲哀的事情。因此,我們希望每個人都有同理心,去建構一個平等而有人性的婚姻與家庭制度,才是國家之福。而不是告訴我們,我尊重你們,我也很愛你們,但你們跟我們不一樣。如果這句話言之成理,那女性應該還沒有投票權,美國黑人也還沒被解放。

某些價值問題在法律上很難去周全,你的家庭觀只有一男一女才可以組成,很好。但我的宗教觀是要吃素,大家出脫輪迴。這是否代表著,我們得在法律裡面規定全國人民吃素呢?

【作者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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