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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7 12:33:17| 人氣2,95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多元成家的骨牌效應?你的國際觀只有一半,不如沒有呢。(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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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面向,導正「多元成家之骨牌效應」一文,及所有舉國外案例當作反對多元成家之言論,為此盡力做出大白話的解釋

如果有人,告訴我看我也在講多元成家很煩,
我想先解釋在前:
1. 從小我受了很多多面向思辨的訓練,社會學學士,口語傳播研究生,此時不用我不知道我學來幹嘛。
2. 我25歲還沒跟女生談戀愛,不代表我以後不會出櫃;我25歲想跟男人結婚,不代表以後我嫁的出去,我可能用的到多元成家。
3. 我討厭白痴,看到白痴滿街亂竄,我怕我會忍不住,為避免我犯下刑事案件,我要用發表言論方式發洩。

前幾天看到有粉絲人數不少的粉絲團貼出這文章,

多元成家之骨牌效應

其使用圖文並茂的方式,告訴大家多元成家有多可怕,
我看到一半終於忍不住,因為太聳動了,聳動到我剛打完手機腦波很弱都差點要相信了。
但不好意思,請注意每張圖的那些小字,他們幾乎都犯了最基本的錯誤,那就是:「跟民法972一點關係也沒有。
那些可愛的小字,就跟『全面五折 ""』那個小到你要用顯微鏡才看的見的"起"字一樣小。

我不知道我有沒有耐心每張圖解說給大家聽,(應該是沒耐心)
如果有我(懶的)沒有解說到的圖,你又怎麼看都看不到它伸到你面前好期待讓你打的臉頰的話,跟我說。

開始了:

圖片 1

1. 2004年丹麥拍宣導影片,裡面除了同性、雙性性交甚至包含人獸交。
1988年丹麥通過伴侶制度,2012年才同性婚姻合法化噢!因此所謂2004年的宣導影片跟同性婚姻並沒有關係。另外同性婚姻或伴侶制度合法與影片內容有人獸交也絲毫沒有關係:人獸交在宣傳影片內,那是因為他們在21世紀,通過了人獸交合法化(TRUE)

丹麥於1960年代起,致力於色情產業合法化,甚至有「全球色情聖地」之稱;至今,丹麥和荷蘭甚至將硬性色情產物合法化,(注意,有關兒童的色情產物及產業仍然是禁止的),其原因是部分族群因滿足了性怪癖,就能減少犯罪量。
題外話,近5年來,丹麥一直都是全球最快樂國家前三名,包括今年,聯合國已公佈丹麥是全球最快樂國家第一名。

再者,
你住丹麥嗎?性教育宣導影片全球流通嗎?民法972或多元成家裡有告訴你歡迎跟你家的狗打炮嗎?

法律進展和人權進步,並不是骨牌,同性婚姻合法的下一步,絕對跟人獸交在不同線上。如果你要舉北歐當例子說「你看人家都這樣做」,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說:有不少案例是夫妻吵架就相殺,你看異性夫妻的光譜就是這樣,到最後都會互砍?
如果你覺得我舉的例子很荒謬,你就知道所謂「同性婚姻合法之後就是人獸合法」有多荒謬。

更不要提「若是通過同性婚姻,教育部就會拍人獸交宣導影片給學生看」,
跟我唸一次:多 元 成 家 不 包 含 人 獸 交 合 法 化 。


圖片 2  

2. 美國麻州同性婚姻合法後,一名叫David Parker的父親,因反對就讀幼稚園的兒子接受同性戀教育課程而將孩子帶離學校,被導師報警拘捕。
→這位David Parker父親,的確反對兒子接受幼稚園的同性戀教育課程。但是但是但是但是但是David Parker是因為在學校關門時間後,仍堅持在學校跟校方理論所謂「真理」,不願離去──用現在的名詞來說就是怪獸家長,Monster Parents,你不理他他就會威脅說要半夜叫你起來尿尿那種鬧法 ──教職員不堪其擾,報警處理。而他的行為足以讓警察真的把他拘捕!要搞多誇張才可以讓一個家長被限制不能進入學校呢!
所以這位父親被警察帶走,是因為他行為太over,並不是因為他不願意孩子接受同性戀教育這件事!

(光釐清這件事,就知道這篇圖文有多扯了,完全斷章取義,把A和B兩件事去頭去尾拌在一起做雜碎麵。)

順道一提,
麻州的總生產值,和每人平均收入,都是全國名列前茅(差不多有前10名)。麻州只占美國總人口的2.5%,但四年制大學學院數目卻有全國的4.5%,其中頂尖大學就有:哈佛大學、麻省理工學院、波士頓大學、東北大學等(其他大家不一定聽過的就不寫了)。他們的州民水平低嗎?
這樣的麻州,是美國第一個由法院宣佈同性婚姻合法的州,時間是2004年。

在麻州之後下一個確定通過同性婚姻的康乃狄克州,已經是2008年了。(中間加州的小意外不記,加州到2010年才正式通過,2013年才實施。)

直到目前為止美國共有16個州是同性婚姻合法,分別為:麻州、康乃狄克州、愛荷華州、佛蒙特州、新罕布夏州、紐約、華盛頓、緬因州、馬里蘭州、羅德島州、德拉瓦州、明尼蘇達、加州、紐澤西、伊利諾和夏威夷(2013年一口氣通過了6個),這些州的人口是美國總人口的37.6%
根據美國GSS和蓋洛普調查,1996年時只有27%美國人贊成同性婚姻,但是到了2013年的調查,贊成同性婚姻的比例已經來到53%,而反對的從68%下滑到45%。在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調查中也顯示相同結果。
另外有趣的是,哥倫比亞廣播公司的調查中,其中完全不認可同性戀婚姻或家屬關係的大部分比例,來自於65歲以上,有51%;30-64歲的區段,完全不認可剩下40-45%左右;而名為未來的18-29歲,僅有25%反對同性關係,高達75%認可同性戀婚姻或民事結合(家屬或其他民事途徑)。這告訴我們,更加尊重彼此及和平共存的觀念,的確隨著時間抬頭。

美國總統歐巴馬,在2012年5月9日,從四年前的未支持同性婚姻(只支持民事結合),改變態度,表明支持同性婚姻。在美國另一項調查中,發現歐巴馬競選連任的各州得票率,與各州對同性婚姻的接受比率有正相關。我們可以樂觀的說,同性婚姻議題已經徹底的搬上美國檯面,也許很快的美國同性婚姻合法的地區,就可以過半了。

(部分資料參考 http://lescholar.pixnet.net/blog)

圖片 3  

3. 2002年末葡萄牙爆發私人育幼院上百名男童遭性侵,但由於葡萄牙合法性交年齡下修至14歲,因此大部分的控罪都獲得不起訴。
→為大家看看完整的案件長什麼樣子,重點較多,我們在這個部分列點以免大家頭昏腦脹。
(1) 葡萄牙國營育幼院「關愛之家」(Casa Pia),於2002年被揭露一龐大的兒童性侵害案件。
(2) 犯案期間為1975年至2002年,共有7名被告,其中一人為女。
(3) 確實受害人有32名男童,但可能有更多男童受害,年齡皆為4-14歲之間
(4) 全案2004年開審,由於被告中不乏重量級名人,因此被告律師用「證據不足」為由曾無限期推遲本案再審。
(5) 歷時六年,2010年最終宣判,7名被告共被控900多項罪名,唯一1名女性獲判無罪,其他6人僅有1人在審判過程中認罪,此6名被告被判6至18年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這件案子的全貌,有發現這張圖上的文字只把案情描述了很小一部分嗎?
精簡的打臉一次:
案發並非2002,而是1975-2002→2001下修性交合法年齡不影響過往犯行審理。
「關愛之家」非私營,而是國營。(這重要嗎?當然重要!資訊錯誤還敢散播錯誤?)
受害者皆為4-14歲之男童,跟合法性交年齡下修至14歲毫無牴觸。(且葡萄牙在14-16歲間的性交是否有罪,須由法院解釋。)
大部分控罪都獲得不起訴?2010年有6名被告都被判6至18年有期徒刑!(並且量刑跟罪證,及被告是否認罪等都有關。)

並且為大家再劃一個重點:本案跟同性婚姻,到底有什麼關係?
同性婚姻,和合法性交年齡上修下修,到底有什麼關係?
如果同志就會爆發這種兒童性侵案(獲罪被告皆為男性,受害者皆為男童),那君不見台灣還發生過男子性侵一歲女嬰,異性戀不是更危險嗎。

補充,關於葡萄牙的同志婚姻進程,2001年僅是通過同性可透過民事結合成為伴侶關係,一直到2010年4月,葡萄牙憲法法院才宣布同性婚姻相關法律合法,5月17日,同性婚姻才經由總統簽屬後生效。葡萄牙為歐洲第6國,全球第8國在全國範圍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
葡萄牙的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在大部分權利,包括稅收、繼承權、住房等都是同等的,但目前葡萄牙仍不能讓同性家庭收養孩子。
葡萄牙通過同性婚姻,其重要意義在於,葡萄牙國民有九成是天主教徒,雖然其社會中仍有分歧意見,卻仍秉持民主憲法宗旨,承認同性婚姻合法。

四個被舉例國家中,葡萄牙這個案件是最誇張的,因為這張圖文不但沒有說明整個案情事實,且引導錯誤連結,更嚴重的是,從案件內容到審理結果,通通是錯誤資訊。
如果你覺得舉例國際例子讓反多元成家言論變得很「具有國際觀」,那我必須很嚴厲的說,比起沒有國際觀,錯誤的國際觀才是最恐怖的!那已經不僅僅是井底之蛙,而是以管窺天還不自知啊!

 

圖片 4  

4.荷蘭的合法性交年齡是全球最低的12歲;只要參與性行為的雙方或多方合意,就不受通姦、亂倫追訴。
→首先必須再次告訴各位最大的重點是:這兩件事都和同性婚姻無關!兩回事!根本沒關連!

好,接著為荷蘭澄清,荷蘭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6歲!
而刑責上,根據荷蘭刑法245條,已滿12歲-未滿16歲間進行性行為,可判八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和台灣已滿16-未滿18歲、已滿14歲-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之刑責,與14歲以下發生性行為之刑責上限不同是一樣的。)
荷蘭刑法247條,強制性交罪,其中包括被害人為16歲以下,都會被判刑。
同樣順道一提,異性結婚如鐵一般、尚未考慮過同性婚姻的日本,13歲以上兩情相悅性交屬合法。(君不見日劇和日本電影多少國高中生在上床,違法的是性交易和強制性交!)由此再次得證同性婚姻是否合法與合法性交年齡是否下修毫無關係。

關於多P和亂倫是否合法的部分,
荷蘭承認多人婚姻及近親婚姻,是由於一直到十九世紀歐洲皇室都為了維持血統在近親結婚,都是近代才漸漸修改禁止。而荷蘭在近幾年,政府也開始考慮及公開發表,欲修改為禁止近親結婚。
同時我們也來看看在台灣所謂亂倫是否違法呢?台灣是禁止近親結婚的,但在性交方面,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30條,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此為告訴乃論。也就是,除非其中一方未成年或為強制性交,否則若當事人都同意不提告,其他人(即使是家屬)無權提起告訴。甚至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當事人為近親和夫妻都仍是告訴乃論而非公訴。
講白話一點,台灣現行法律下,兩情相悅也可以「亂倫」(我們先不談若在兩情相悅下使用「亂倫」一字是道德定罪的暴力)。
2003年就有一案,公公與媳婦發生性行為,最後因媳婦是自願的而獲不起訴。

多人性交就更有趣了,在荷蘭,多P確實沒有違法,但其實在台灣也沒有違法。
2012年台灣爆發的火車車廂多人性愛派對一案,在今年(2013年)9月已經宣判。被告所求處之刑責,分別是因為收報名費而被判「妨害風化罪之意圖營利媒介性交猥褻」,以及其中參與女子未成年而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也就是未達合法性交年齡而求刑。並沒有任何一條叫做「多人性交罪」
再來句白話吧,台灣現行法律下,只要非強制性交、未達合法性交年齡、參與者非屬通姦、無賣淫,大家都自願參加的免費多P並不違法。

最後說說荷蘭的同性婚姻。
荷蘭是全世界第一個全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時間在2001年4月1日。荷蘭的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無異,包括領養孩子。
這樣的荷蘭,被稱為全球對待性關係、性交易最自由化的荷蘭,人均GDP超過5萬美元,是世界前十名;2011年人類發展指數世界第三名,目前仍屬西方十大經濟強國之一。

另外,雖然是毫無關係的事但讓大家了解,荷蘭即使性交易開放,其紅燈區在性病傳染的防治方面,一直將性病傳染率有效維持在低水平,並且雛妓仍然會被檢舉。另外荷蘭的性工作者也必須交付營業所得稅。隨著荷蘭關於性產業的法令開放,其社會性暴力犯罪率確實降低。
而性觀念開放的荷蘭,從1970年代開始修改學校性教育的內容,包括認識性器官、性行為、避孕措施及多元性取向,1990年代已經有50%的小學有性教育課程──根據荷蘭法律,家長有權可以選擇小孩要不要就讀這樣的學校,因此直至今的確有教會學校拒絕加入性教育課程,但這些教會學校還是會提供有需要的父母相關管道讓孩子諮詢和學習。
性教育幾乎完善的荷蘭,根據2011年各國政府單位統計處(包括荷蘭國家統計局、美國疾病管制局、英國國家統計局、台灣國民健康局)統計,青少女(15-19)每千人的懷孕率或生育率,美國青少女每千人生育率為31.3,英國青少女每千人懷孕率為3.8,臺灣青少女每千人生育率為3.68,而荷蘭,2011年青少女每千人懷孕率僅有1.67!
(請注意懷孕不一定生育,但沒生育不代表沒懷孕,懷孕率比生育率還嚴苛,而台灣的3.68僅是統計生育率而已。)

我想在反多元成家或反同人士的眼裡,荷蘭應該是個罪惡之國,舉國道德淪喪,但是以上資訊大家看懂了嗎?荷蘭無論在國家產值和生活水準,及性方面的數據,都表現的非常優秀。
希望總將荷蘭汙名化的人,能夠以自己的目光如豆為恥,並向荷蘭道歉。

 

正文最後再說一次:國際觀只有一半,還不如沒有呢。

我打人家臉打到手都痛了,希望來看這篇文章的人,都能用有基礎邏輯的大腦看完(可以慢慢看,一天看一段),如果你看到一半就惱羞,覺得我講的都是鬼話,不用跟我吵了你走吧。
開頭就說我討厭哪種人。

歡迎大家勘誤,我接受有憑有據的勘誤,請留言告訴我並附上來源。
這篇文章我斷斷續續寫了一星期,每個字都讀了很多資料,查各種數據,有官方我就看官方,力圖把每個正確關鍵字都找出來以便有人想自己去google,從中文看到英文,論文文獻都被我丟在旁邊。
因此,如果想反駁我,請拿出同樣水準的東西,不然受到侮辱的不會是我,而是您的水準。

在寫這篇文章之前,我開始談有關多元成家的議題,到動筆寫這篇之後,其實我每天都在問老天爺:我做這些事,有用嗎?
因為我相信人的善良,我相信觀念的潮流,會往更好的地方去,所以站出來為多元成家、為同志朋友說話,我相信這是正確的事情,只是需要時間和更多努力。若真有上帝,我在歐洲美國,進入的每一個教堂,我踏入梵諦岡,並沒有因為支持同志而受到懲罰。我過得很好,相信「愛」這件事讓我得到很多幸福和快樂。
你呢?你快樂嗎?
也許你的堅決反對,是來自於生活其他的不快樂;如果是這樣的話,不要怪到同志身上,去誠實面對自己,你的神才會幫助你。

淨化自己先吧。

謝謝所有看完的人,歡迎分享,希望各位都有富足的心靈和人生。

 

原文出處:http://appleyou.pixnet.net/blog/post/29525630

台長: →☆ 魅格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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