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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2 18:38:41| 人氣56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爭婚姻平權:她們大方站出來。(2013.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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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別者吳伊婷與吳芷儀的婚姻合法登記,內政部卻要求撤銷,引發多元婚姻的討論。吳伊婷與吳芷儀昨天並未變裝,大方現身記者會,會後兩人也親密擁抱。想爭取婚姻平權的她們笑說:「就是要站出來,讓大家看到!」

吳伊婷與吳芷儀兩人都留著一頭長髮,舉手投足十分有女人味。吳芷儀透露,兩人是在朋友聚會中相遇,進而相戀。記者追問有無特別的羅曼史?吳芷儀靦腆地靠在吳伊婷身上說:「只是日久生情啦」。

現年廿七歲的吳伊婷說,直到青春期,才懷疑自己為何身為男生,高三時向家人出櫃,卻被送到精神科治療。後來自己找資料,了解什麼是跨性別、同性戀等等,經過兩年摸索期後,才認同自己的性別。

談起過去性別認同的經歷,吳伊婷始終帶著微笑,表情大方自信。但說起可能即將遭到撤銷的婚姻,她忿忿不平地說,政府不管婚姻是否已合法登記,就憑一紙公文要求撤銷,「性別似乎凌駕在婚姻與家庭的價值之上」。

現年卅歲、個性較文靜的吳芷儀則說,她曾為了自己的性別焦慮,即使接受了手術,也將證件性別改為女性,仍會焦慮。她不希望被局限在性別框架中,「我想追求性別自由,我不想要有性別,我的性別就是『我』。」

吳芷儀曾撰文指出,接受性別重置手術的前後,她的外表與心理沒有太大差別,手術不是讓她「由男變女」的關鍵,她也一直在思考手術的意義,「若為了變更法定性別而去手術,是很悲哀的事情,因為這是被迫,而非自願」。

聯合新聞網


~~~(相關新聞報導之二)~~~

 

立法院上午舉行合法跨性別婚姻遭撤銷記者會,陳情當事人吳伊婷(左起)、吳芷儀二人原為男性,分別接受變性手術後申請性別變更並登記結婚,婚後再提出性別變更,結果被內政部撤銷婚姻。
記者邱德祥/攝影

異性婚變同性婚行不行?原本生理性別都是男性的吳伊婷與吳芷儀,分別接受變性手術後,吳伊婷先向戶政單位申請性別變更,兩人在去年10月16日向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不久,吳芷儀在心理建設完備後,也向戶政事務所提出性別變更。內政部日前以婚姻關係不符一男一女規定為由,撤銷兩人婚姻。民進黨立委鄭麗君、尤美女今天召開記者會,質疑內政部違法撤銷一樁合法的跨性別婚姻。

兩位當事人今天一起出席這場在立法院舉行的記者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也出席,要求內政部重新審查此案,也呼籲政府認真思考性別多元議題。

鄭麗君說,在吳芷儀也向萬華戶政事務所提出性別變更申請後,萬華戶政事務所在去年10月26日,發函台北市政府民政局請示婚姻效力及登載問題,北市府進一步請示內政部與法務部,內政部在今年6月27日,認定兩人在結婚當下已為女性,並將兩人婚姻關係予以撤銷。

鄭麗君質疑,檢視民法當中的婚姻相關法規,民法親屬篇第988條規定了3款婚姻無效的要件,包括不得重婚等,性別變更並不在規定範圍內,內政部以一紙公文,撤銷當事人已經合法登記的婚姻,不但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傷害,更涉及歧視,要求內政部、法務部重新思考這個案件。

同性婚姻權益 法務部:已在規畫

針對同性伴侶權益、同性婚姻等相關保障,法務部今天表示,法務部正在規畫當中,去年已委請學者研究他國經驗,目前也已經開始針對民間對此議題的接受度進行民調。

內政部戶政司副司長蘇清朝回應表示,雖然兩位陳情人在婚姻登記時的登記性別是一男一女,但性別性別認定應是以完成性別手術的時間點為準,陳情人吳芷儀、吳伊婷目前是生理女性,因此婚姻應立即中止撤銷。

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理事長、律師許秀雯質疑,兩人結婚時的證件是一男一女,遭撤銷的理由卻是結婚時的生理性別是兩名女性,那未來新人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時,是否都要將當事人送到醫院驗明正身?


 
相關影音報導請連結:

http://www.udn.com/2013/7/11/NEWS/NATIONAL/NAT5/80218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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