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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31 18:40:46| 人氣30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律師上書人大:為同性戀者的異性配偶起訴離婚立法。(201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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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中,應當明確列舉:「婚前隱瞞同性戀身份,婚後不能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的情形。

  對惡意隱瞞同性戀身份騙取結婚的,在離婚財產分割中,適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導致另一方死亡,死者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

  昨日中午12時許,在九眼橋郵政所,律師曹毅將一封特快專遞交給工作人員。它的收件人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信封裡裝的,是一份立法建議:關於對涉同性戀離婚的立法建議。

  曹毅是四川琴台律師事務所律師。這封立法建議,是他與四川恆融律師事務所宋安宏、四川普聯律師事務所郭健共同起草的。

  這份立法建議的最初動因,是成都商報的一則報道。因丈夫程某是同性戀,川大女博士羅洪玲跳樓自殺。羅父母以騙婚、未盡到夫妻扶助義務等理由,認為羅洪玲之死與程某的過錯有因果關係,後向程某索賠63萬餘元,法院一審駁回羅父母訴請,認為程某不是騙婚,程某的行為與羅的死亡也無因果關係。這篇報道,引起了三律師的高度關注。

  曹毅說,根據《中國同性戀生存狀況調查報告》顯示,「80%的同性戀會找異性結婚」,掩蓋自己的性傾向。經媒體廣泛報道的「成都女博士跳樓自殺案」,就是因為男方婚前隱瞞同性戀身份所致,引起他的關注。曹毅律師和另兩位同行關注到現有法律一個空白地帶,那就是夫妻一方為同性戀離婚的特殊情況,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往往陷入尷尬境地。曹毅等三位律師商議後決定上書,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別立法。

  三律師主要意見

  隱瞞身份 不履行婚姻義務

  應明確為「感情破裂」條件

  曹毅說,我國《婚姻法》明確列舉了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四種條件,用「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來兜底,這就使得各地法院的裁判不統一,有的認為隱瞞同性戀身份導致感情破裂,有的認為不一定。三位律師希望法律或司法解釋能新增規定,在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條件中明確列舉:「婚前隱瞞同性戀身份,婚後不能履行夫妻間的權利義務」的情形。如果另一方起訴離婚,法院應予以支持。

  惡意騙婚 財產分割中

  同性戀一方少分或不分

  此外,在離婚時財產分割上,也要有傾斜。建議立法增加對惡意隱瞞同性戀身份騙取結婚的,在離婚財產分割中,適當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規定。

  同時,曹毅等三律師還建議,《婚姻法》或相關司法解釋應當明確列舉一項:「惡意隱瞞同性戀身份的」,作為無過錯方請求對方賠償的條件之一。如果導致一方死亡的後果,那麼死者的近親屬也有權要求賠償。

  相關判例

  同性戀配偶起訴離婚 有的判離有的判不離

  據《現代快報》2013年1月18日報道:「帥氣的丈夫竟是同性戀者,暗戀我的親弟弟。」2012年11月,鎮江葛女士起訴離婚並要求賠償。楊先生承認是同性戀,但不同意離婚。

  承辦法官告訴葛女士,雖然同性戀嚴重影響了夫妻感情,但未必一定導致感情徹底破裂。《婚姻法》中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判決,葛女士的賠償請求也不能得到支持。經承辦法官調解,楊先生和葛女士達成了調解意見:雙方解除婚姻關係,楊先生一次性補償葛女士5萬元錢。見諸網絡的報道中,一方是同性戀的離婚訴訟中,有的法院判決離婚,也有的法院判決不離婚。

  業界思考

  隱瞞同性戀身份結婚 可否撤銷婚姻

  一法院建議「可撤銷」 上書律師認為不妥當

  不久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剛審結一起案件,女方婚後發現男方系同性戀,遂以欺詐為由要求撤銷婚姻。女方認為,她雖結婚,但尚是處女。如果法院判決撤銷婚姻,她就是未婚而非離婚。目前,法律規定可撤銷婚姻是指:當事人受到脅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時,結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事後可適用撤銷婚姻。

  今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近年來審理的此類案件發佈調研提出,建議將該類婚姻納入到可撤銷婚姻範疇。如果這樣,對性傾向正常的配偶和同性戀者都有益,一方面性傾向正常的配偶可以選擇離婚或是撤銷婚姻;另一方面如果雙方在可撤銷婚姻期內沒撤銷婚姻,則婚姻關係趨於穩固,有利於雙方的生活。

  曹毅律師說,他們不同意這種觀點,如果真這樣規定,那就意味著婚姻自始無效,這將過於寬泛。隱瞞性傾向是騙婚,那謊稱是富翁、隱瞞性無能、整形等是不是騙婚,難道這些都能撤銷婚姻嗎?顯然不能。有的人同性性傾向產生在結婚前,也有的產生於結婚後,不能一律認定可撤銷。因判婚姻無效將不產生結婚記錄,相當於還是未婚,再婚時對再婚的另一方也不公平。

  (聲明:上述文章內容轉載自其他媒體,僅供討論和參考。淡藍網登載此文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並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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