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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17 15:41:23| 人氣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公布,全面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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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天辰報導/營業衛生管理範圍涵蓋旅館業、美容美髮業、浴室業(含溫泉)、娛樂業、電影片映演業及游泳業等,過去針對嚴重違規業者無法可罰,爰此為加強本市營業衛生管理,衛生局積極規劃制定「臺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在歷經辦理業者協調會、市政會議及市議會審議通過後送交行政院核定,於10112月底經行政院核定,本府法制處於同年1227公布,自公布起6個月後施行,相關公告規定業已經本局完成公告。

本自治條例規範內容包含營業場所之共同衛生規範、有效消毒方法、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管理人員教育訓練及適用各業別衛生規範,如游泳業與浴室業(含溫泉)的水質衛生標準等,有關本自治條例及相關公告內容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營業衛生管理專區(http://www.tncghb.gov.tw/)或臺南市法規資料庫(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查詢,若有任何問題可電洽本局疾病管制科(06-6357716分機37006-2679751分機3103),未來業者若違反相關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得依法處負責人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希望藉本自治條例的制定,能有效提升公權力,更能協助業者建立自主衛生管理制度,杜絕傳染病蔓延。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有6個月緩衝期(102627日施行),衛生局於此期間將加強辦理營業衛生稽查輔導與法規宣導說明工作,建議相關業者應儘速自我檢視是否符合本自治條例相關規定,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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