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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8 13:35:51| 人氣1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臺商新福音:又有21家仲裁機構擬聘台灣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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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仲裁員表示:這對臺商是一大福音

  本報記者 王 婧

  2007年12月26日,國務院台灣辦公室就“關於增加仲裁機構增聘台灣仲裁員的基本情況”召開了新聞發佈會透露,在原16家的基礎上,又將有21家仲裁委員會聘請台灣地區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
 
  在發佈會上,國臺辦法規局副局長張萬明表示,仲裁作為解決平等主體之間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手段,行之有效,具有專業、靈活、快捷、保密、成本較低等獨特優勢。

  隨著台灣與大陸在經濟領域的合作日漸加深,如何解決好涉臺糾紛的話題越來越多地引起世人的關注。據記者了解,自1998年至今,大陸已經有16家仲裁機構聘請了台灣地區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這16家仲裁委員會共聘請台灣仲裁員48名。據不完全統計,受理涉臺案件一千多件,主要涉及房地產、建築、投資、貿易等領域,受理案件數量和類型呈逐年增加之勢。

  張萬明說,大陸仲裁機構聘請台灣地區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對於促進涉臺仲裁工作,保護臺胞權益,提升投資環境,推動兩岸仲裁機構和仲裁人員的交流,起到了積極作用。

  目前,又將有21家仲裁委員會擬聘請台灣地區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的台灣仲裁員張耿銘表示,增聘台灣仲裁員對臺商來說是一大福音,更能保障臺商權益。

  臺商投資企業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關於涉及臺商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早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後期就已納入法制軌道。

  1988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台灣同胞投資的規定》,這是為保護台灣同胞來大陸投資制定的第一部專門的行政法規。

  1994年,關於台灣同胞投資的首部法律頒布。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臺胞投資保護法》),進一步提升了保護臺胞投資及其權益的法律層級。

  5年後,國務院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依法保護臺胞投資權益的措施。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反分裂國家法》,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再次以法律的形式宣示保障臺胞權益。與此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出臺了一系列保護臺胞合法權益的司法解釋和規定,為臺胞權益保護工作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關於保護臺商投資合法權益的渠道和措施,大陸法律也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在《臺胞投資保護法》第14條中規定,台灣同胞投資者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的與投資有關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秘書長于健龍介紹,自1984年起,貿仲就開始在外國和港澳臺地區選聘外籍和港澳臺地區的人員為仲裁員。根據貿仲統計的歷年涉臺仲裁的案件受理情況,從爭議類型來看,貿仲受理涉臺案件所涉爭議進一步多樣化,新爭議類型增多。儘管貿仲受理涉臺仲裁案件為數不少,裁決的公正性廣受好評,但是與涉臺糾紛的實際發生數量相比,貿仲仲裁的優勢還沒有真正發揮出來,仲裁的重要性還沒有突出地顯現,這表明廣大臺商並沒有充分利用仲裁來保護其合法權益。

  台灣專業人士可擔任大陸仲裁員

  對於貿仲所發現的問題,2007年8月16日至8月25日,貿仲秘書局和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投訴協調局組成了聯合調研小組,在廈門和珠江三角洲的東莞、珠海、中山、佛山等五地,對臺商投資企業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進行了調查研究。調查結果顯示,以仲裁方式解決台資企業經貿糾紛的發展空間很大,但是必須加強引導和宣傳。

  于健龍介紹,仲裁是解決投資和貿易糾紛的有效制度。仲裁與訴訟相比,最突出的優點在於仲裁充分地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自主約定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員、仲裁語言,以及仲裁程式。此外,仲裁的私密性、程式的靈活性、仲裁裁決的終局性都是當事人心儀仲裁的原因。

  于健龍說,目前可能存在的問題有:首先,一些臺商不了解仲裁,不知道如何利用仲裁。即使對仲裁有所了解的,有些也是一知半解或者因被誤導而誤解,對仲裁持懷疑心理。其次,大陸仲裁機構數量過多,仲裁員素質和水準良莠不齊,仲裁的整體公信力因此受到影響,從而影響臺商在決定爭議解決方式時選擇仲裁。其三,大陸仲裁機構聘任台灣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的數量有限,也影響台灣同胞對大陸仲裁的信心。

  對於前兩個問題的解決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宣傳和完善仲裁隊伍管理。而對於第三點所提到的問題。在12月26日的發佈會上,張萬明說,凡是符合仲裁法和各仲裁委規定的聘任條件的,均可以向仲裁委提出申請。仲裁委將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資格審查,作出是否聘任的決定。仲裁委員會依法按程式自主開展聘請仲裁員的工作,並對外公佈仲裁員名單。大陸仲裁機構已聘請的台灣仲裁員,都是熟悉兩岸經貿法律事物、在其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專業人士。在糾紛發生後,是否請台灣仲裁員來仲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和仲裁委員會的決定。

  兩岸互相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結果能否得到兩岸的承認和執行的問題?

  張萬明表示,根據1998年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認可台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對台灣地區有關法院的民事判決、仲裁裁決,在一定條件下,均予以認可;需要執行的,依法予以執行。按照台灣方面的有關規定,在大陸做成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台灣申請認可和執行。據了解,大陸方面已有多項仲裁裁決在台灣獲得認可和執行。

  台灣仲裁機構是否吸納了大陸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兩岸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否提交台灣仲裁機構仲裁?張萬明說:“據我了解,目前還沒有台灣仲裁機構聘請大陸專業人士擔任仲裁員。而對於當事人能否提交台灣仲裁機構仲裁,因為仲裁的管轄與法院不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任何一個仲裁委進行仲裁,不受地域的限制。當事人也可以選擇到台灣進行仲裁。但由於眾所週知的原因,在目前狀況下,基於對便利、成本等因素的考慮,當事人可能較少選擇到台灣去仲裁”。

  作為廈門仲裁委聘請的台灣仲裁員之一,台灣“立法院”顧問、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廈門仲裁委台灣仲裁員傅崐成表示,從這幾年的仲裁實踐看,總體感覺到臺商對仲裁認識不足,遠不如對訴訟的了解,有不少人希望熟悉的仲裁員,在審案時能對他們有所偏袒。因為經常走“小三通”,一些臺商聊起在大陸遇到的糾紛,希望我這個台灣仲裁員能偏袒他們。很多人不了解仲裁員像法官一樣,必須維持公正性,否則便失去了仲裁價值。

  對於增聘台灣仲裁員的事宜,廈門市臺辦副主任、廈門市臺商協會常務副會長吳順彬表示,廈門仲裁委雖然聘請了台灣法律專家擔任仲裁員,但數量遠遠不夠,而且當事人選擇他們審理案件,他們從台灣往返廈門,增加了當事人費用上的負擔,因此廈門仲裁委擬從在廈臺商中聘請仲裁員。廈門臺商臺胞大約有6萬人,不乏各行各業中的優秀人才,完全可以從中挑選公道正派、專業水準高、有一定影響力的臺商擔任仲裁員。傅崐成也表示,前幾年大陸聘請台灣仲裁員,目的主要為了臺商維權,現在廈門準備從台灣專家仲裁員擴展到臺商仲裁員,這個創意非常好。讓臺商擔任仲裁員,能夠形成一定規模,使廣大臺商更了解仲裁,假如廈門有50個臺商仲裁員,當然比少數幾個專家仲裁員影響大得多,臺商們就會更樂意採取申請仲裁。

  資料

  原16家聘任台灣仲裁員的大陸仲裁機構名單: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北京、上海、重慶、廣州、廈門、深圳、青島、大連、武漢、長沙、西安、成都、蘇州、寧波仲裁委員會。

  新增21家擬聘台灣仲裁員仲裁機構名單:天津、石家莊、瀋陽、長春、哈爾濱、南京、杭州、合肥、福州、南昌、濟南、鄭州、南寧、海口、貴陽、昆明、鹽城、淮安、淮南、嘉興、惠州仲裁委員會。

  來源:法制日報

台長: 采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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