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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18 13:26:24| 人氣1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老公的外遇對象是男生,可以判決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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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96.05.23修定~ 第1052條第2款:夫妻之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且依刑法第10條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綜上解釋,老公的外遇對象不論男女,都可引據此條文向法院訴請離婚。

 

 

資料出處: 參閱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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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徵信員-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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