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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02 18:49:01| 人氣317|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轉*東森購物&詐騙集團分類...請勿上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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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購物&詐騙集團

擁有三百五十萬會員的東森購物成為詐騙集團冒名的新對象。讀者江小姐爆
料,詐騙集團假藉東森購物客服與中信銀員工名義,要求她至提款機更改設定
以免被錯誤扣款,離奇的是其所稱的購買明細和銀行電話顯示都無誤,致被詐
騙近三萬元。她懷疑東森會員資料已外流或遭盜用。
警察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表示,以東森購物為名的詐騙個案,兩個月來約十一
件,最高金額約十二萬元,該公司也是近來遭冒用知名度最高的公司。

江小姐是東森購物與型錄會員,今年七月底,她以購物金(類似回饋金)在東
森型錄購買內衣,消費金額為一千兩百九十元,不需額外支付金額。

本月七日晚間,詐騙歹徒撥電話到江小姐手機,指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把原
本由購物金換購的商品,設定成會從名下所有往來銀行扣款,要求江小姐提供
常用帳戶銀行的聯絡方式。因為對方告知的購買時間、明細與金額都無誤,江
小姐不疑有他,便給對方中信銀信用卡背面所列的客服專線。

不到十分鐘,一歹徒假冒中信銀營業部陳主任來電,告知必須當晚就用提款機
解除設定,否則隔天會開始扣款。

江小姐說,這個人不斷強調「的確是中信銀員工」,且「電話顯示的確是該銀
行客服專線」,江小姐便依指示到提款機操作,被詐騙兩萬九千九百八十七
元。所幸後來有銀行加班人員制止,她才未繼續上當。

江小姐隨後立即向警局報案,才得知在警方網站上,該支客服專線的詐騙通報
數已達兩百多通,另一支免付費客服電話也通報兩千多通;誇張的是,隔日中
午歹徒居然又冒用國泰世華銀行客服專線,企圖繼續詐騙。

江小姐氣憤的說,詐騙集團清楚知道她交易的金額、時間以及內容,懷疑是個
人資料遭東森購物人員外洩;並且,「電話顯示真的是銀行客服專線,要消費
者怎麼提防?」東森購物發言人李傳偉表示,內部已針對員工的電子郵件、即
時傳訊、複製資料等進行清查,連四家配合的物流公司都在清查範圍,希望能
盡快查出癥結。此外中華電信也提醒,電信市場開放後,二類電信業者數量增
加,詐騙集團只要透過特殊電腦設備就可以竄改收話者看到的顯示號碼,歹徒
即是利用此手法,讓受害者誤以為是銀行來電。

擁有三百五十萬會員的東森購物成為詐騙集團冒名的新對象。讀者江小姐爆
料,詐騙集團假藉東森購物客服與中信銀員工名義,要求她至提款機更改設定
以免被錯誤扣款,離奇的是其所稱的購買明細和銀行電話顯示都無誤,致被詐
騙近三萬元。她懷疑東森會員資料已外流或遭盜用。
警察署165反詐騙諮詢專線表示,以東森購物為名的詐騙個案,兩個月來約十一
件,最高金額約十二萬元,該公司也是近來遭冒用知名度最高的公司。

江小姐是東森購物與型錄會員,今年七月底,她以購物金(類似回饋金)在東
森型錄購買內衣,消費金額為一千兩百九十元,不需額外支付金額。

本月七日晚間,詐騙歹徒撥電話到江小姐手機,指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把原
本由購物金換購的商品,設定成會從名下所有往來銀行扣款,要求江小姐提供
常用帳戶銀行的聯絡方式。因為對方告知的購買時間、明細與金額都無誤,江
小姐不疑有他,便給對方中信銀信用卡背面所列的客服專線。

不到十分鐘,一歹徒假冒中信銀營業部陳主任來電,告知必須當晚就用提款機
解除設定,否則隔天會開始扣款。

東森購物把客戶資料外洩...疑似內神通外鬼...

10/19日購買1880元商品..詐騙集團居然知道產品內容

假裝終止分期付款扣款之名...對方來電也是東森電話...

客戶電話名稱產品通通無誤...這點東森若無解決..難辭其咎..

本人也給詐騙23000元...購買人..小女..小小年紀往後對東森大失所望...

台長: ↗☆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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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在下深感2008年時局紛亂,大家應多多注意可疑事物互相幫助,才能安心度過,敬祝各位新春愉快,心想事成。

向銀行主管機關檢舉違法犯規不肖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Address: 17F , No.7, Sec. 2, Sianmin Blvd. , Banciao City , Taipei County 220, Taiwan

電話:(02)8968-0899

Tel: +886 (02) 8968-0899

傳真:(02)8969-1306

Fax: +886 (02) 8969-1306



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



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2008-02-02 08:3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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