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下班回到家已經十點多,
家裡兩台電視都正播著連勝文遭槍擊的新聞
選前一天發生這樣嚴重的槍擊事件,直覺地讓人聯想到阿扁的319
讓人對台灣的民主及治安感到失望
但這次沒有神秘的微笑,歹徒也在行兇後當場被逮
沒有人操弄激情,這也算是一點點的成長吧!!
...
在大略了解整個槍擊事件的始末後,
我試著以之前讀過的刑法作解讀:
該槍手的行為,犯了殺連勝文未遂,以及因過失而誤殺其他民眾的過失致死之罪
這是典型的同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論處
其中過失殺人為兩年以下的刑期,
而殺人未遂則與殺人既遂同樣是十年以上乃至於死刑的重罪
所以理應處殺人未遂之罪無誤~
儘管槍手遭逮後,一再強調他是因誤認而錯殺連,並表達歉意
但強調誤殺,或真的是誤殺,是否就能減輕罪責?
而槍手行兇前似有服用毒品,被逮捕時表現出神情恍惚之情狀
如此,能否以精神障礙來取得減刑的條件?
看著家人義憤填膺,以及政論節目的各執其詞,法律有那麼好呼弄嗎?
這麼說吧,槍手本意即為殺人,因此無論是否認錯人
也只是法律用語上所說的"打擊錯誤"而非"客體錯誤"
故槍手想讓罪責減為過失殺人是不可能的
而關於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規定上
刑法第19條之I、II項雖明文可不罰或得減刑,
但第III項卻明文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實務上所說的"原因自由行為",所以也無從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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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了那麼多,感覺到了嗎?
受害者被殺了,不管他願不願意,他的生命就此終結了,再也無法挽回了
但對於刑法而言,一條命的價值所換到的罪與罰,
僅決定於加害者的行為,而非受害者的生命本身~
整部刑法對於事件的評價,只圍繞在加害者身上,
而受害者只是個被稱作"客體"的名詞
過失殺人已僅僅是兩年以下的刑期,
而這兩年的刑期還被殺人未遂競合,你說那遭流彈波及者悲不悲?
那麼受害者有何罪?而該受人迫害
連勝文又有何罪?中彈後還要遭人議論是否自導自演
我思考良久,若真要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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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夫無罪,懷璧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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