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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3-12 22:36:32| 人氣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哪有這樣辭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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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華隆老闆娘打電話來說

什麼有一個親戚36歲了沒有工作然後還有房貸

說家人希望那個人可以到他們公司上班

然後就說對我很抱歉請我明天先不用去上班了

我問說那薪水呢?

她說給我7天的薪水然後明天給她我的帳號

為什麼?!我又沒有做錯什麼

爸爸回打給她 她的理由是說什麼我不適應

我?有嗎?

意思說我學習太慢不夠快

可是你們老是不在辦公室

不然就是回來了跑到樓上房間不下來

我做完了事當然就會閒了啊

又不教我要做的事當然學不到

但是我還是有找事情在做啊

也有寫等你們有空我要問你們的事項啊

說前三個月試用期沒有勞健保

但我有跟你們要求

或許是因為你們不幫我加勞健保吧

才出此藉口說誰誰誰要來做這個位置的

妳們說在車上收訊不好明天再到公司談

現在也只能看明天談得如何了

不行的話~只剩最下下策了....

無故把我遣散又不幫我加保又沒有給我遣散費....

這種公司不尊重員工當然也要不客氣的去檢舉

如果他們有改善對以後去做的人也比較有利啊

總不能讓他們那樣一直欺負人吧....

*************************************************************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略

第十一條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第七十二條 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 ...略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8072 勞工保險局

台長: vivianma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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